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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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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同意;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3. 3.第一項病人為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取得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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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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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