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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同意;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3. 第一項病人為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取得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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