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同意;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3. 第一項病人為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取得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