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敘明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並檢附第六條第二項契約及第三項驗證通過之證明文件,於實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實施範圍、受託機構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根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9條,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時,應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實施日期和範圍,並提供相關的契約和驗證通過的證明文件。若需變更實施範圍、受託機構或停止實施,也應向主管機關報告。 舉例來說,假設某醫療機構在2022年6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病歷系統,依照相關規定,該機構應在實施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實施日期和範圍,並提供契約和驗證通過的證明文件作為報告的依據。 依照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在實施電子病歷時,應遵守相應的報告程序,以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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