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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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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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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
非
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提供電子病歷之列印或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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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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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病歷製作及簽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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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儲存、銷毀及交換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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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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