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將電子病歷移轉由承接者保存時,應將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電子病歷之合法依據,製作紀錄交由承接者至少保存五年。
從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是關於移轉電子病歷的規定。根據法條所述,醫療機構在將電子病歷移轉給承接者保存時,需要製作紀錄,並且至少保存五年。這樣可以確保對於移轉電子病歷的過程和依據都有清楚的紀錄,並且有足夠的保存時間以供查詢。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該法條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案例來闡明此法條的適用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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