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0 條
- 1.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 2.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 3.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 4.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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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0 條規定病歷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病歷永久保存,七年為最低門檻而非上限。
Q · 病歷會保存多久?過期會被銷毀嗎?
依醫療法第 70 條,病歷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病歷保存至成年後再加七年,人體試驗病歷則永久保存。七年是「最低門檻」不是上限,逾期後醫療機構只要證明已過期並依規定銷毀即不負責任。醫療機構停業時,無承接者者病人或代理人得要求交付病歷,其餘病歷須再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 1995 年在某家小診所開過刀的,2026 年想回頭查當年的麻醉紀錄、術中用藥,運氣不好的話,那份病歷早就合法地被銷毀了。法律規定病歷只要保存「七年」就夠。但這條藏了三個你應該知道的細節:第一,未成年人的病歷要保存到成年後再加七年,所以小時候看過的病要查紀錄相對容易;第二,人體試驗的病歷要「永久保存」,因為它牽涉的是科學歷史;第三,如果醫院倒了,你或你的家屬有權在診所還沒倒閉前要求把病歷交給你,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最重要的是:七年是「最少」,不是「最多」。等你想申請時才發現紀錄不在了,醫院只要證明已經過了七年並依規定銷毀,就不用負法律責任。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0 條為病歷保存期限的核心規範,建立三階梯保存制度:一般病歷至少七年、未成年者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病歷永久保存;並就醫療機構停業、無法保存時的病歷交付與銜接機制,及銷毀時防止洩漏的義務一併規定,構成病人證據權與機構保存負擔之間的平衡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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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病歷要保存幾年?▾
至少七年;未成年到成年後再加七年;人體試驗永久保存。
Q2病歷七年後一定會被銷毀嗎?▾
不一定,七年是最低門檻,但逾期後醫療機構依規定銷毀即不負責任,不會事先通知你。
Q3診所倒了病歷怎麼辦?▾
有承接者交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代理人得要求交付病歷正本。
Q4小時候的病歷還查得到嗎?▾
未成年者病歷保存至成年後七年,相對容易調閱。
Q5怎麼自己保存病歷?▾
依醫療法第 71 條向醫療機構申請病歷複製本自行留存。
Q6醫療糾紛要告,病歷被銷毀了怎麼辦?▾
請求權時效未到不代表證據還在,逾七年銷毀後舉證將對你不利,宜及早調取複製本。
Q7人體試驗病歷保存多久?▾
永久保存,因涉及科學歷史與倫理責任。
Q8病歷銷毀會不會外洩個資?▾
醫療機構銷毀逾期病歷時,須以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的方式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保存期限 | 起算點 | 說明 |
|---|---|---|---|
| 一般病歷 | 至少 7 年 | 病歷作成日 | 與民事侵權消滅時效大致對應 |
| 未成年者病歷 | 至成年後再加 7 年 | 成年日(滿 18 歲) | 保護無法自主主張權利的弱勢 |
| 人體試驗病歷 | 永久保存 | — | 涉及科學歷史與研究倫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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