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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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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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不行,醫院不得無故拒絕,費用你付
依醫療法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看不懂醫學術語時可另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受縣市政府上限規範。
白話解讀
你坐在診間問醫師:「我可以拿一份我的病歷嗎?」對方面有難色說「這要走流程」「我們不外給」「醫師還沒整理好」。很多人在這一刻就放棄了。但本條給你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權利:醫療機構必須提供,不能無故拖延或拒絕。「無故」這兩個字是關鍵:醫院唯一能合法拒絕的,是有具體正當理由(例如你不是病人本人也無代理權)。「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如果你看不懂英文病歷裡的醫學術語,你還可以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你負擔,但金額有縣市政府訂的上限,不是醫院想收多少就多少。這條看起來很短,實際上是病人對抗醫療資訊不對稱最直接的武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1 條為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予醫療機構「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三項義務,並明定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取得自身醫療資訊、對抗醫病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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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病歷需要說明用途嗎?
不需要。法律沒有要求病人說明用途,醫院要求說明用途並以此決定給不給,本身就違法。
Q2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不行。依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
Q3看不懂病歷的醫學術語怎麼辦?
可依本條要求醫院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這是條文明定的權利。
Q4醫療法71條是什麼?
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中文摘要、不得無故拒絕三項義務。
Q5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摘要差在哪?
複製本是原始紀錄影本(原則義務),中文摘要是病人主動要求時、以中文整理的病情重點。
Q6什麼叫『無故拖延或拒絕』?
無具體正當理由的延遲或不給。醫師忙、資料未歸檔、內部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
Q7病歷請求權跟個資法查閱權差在哪?
醫療法71條是醫療專法的病歷請求權,個資法第10條是一般個資查閱複製權,病歷屬特種個資兩者交錯。
Q8病歷怎麼申請?
書面提出並寫上『依醫療法第71條』→ 指定範圍、必要時加註要求中文摘要 → 繳費取得。
Q9申請病歷要多少錢?
費用由病人負擔,金額受各縣市政府訂定上限規範,醫院不能任意定價,可索取收據。
Q10醫院拖延不給病歷怎麼辦?
以書面申請紀錄為『無故拖延』證據,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檢舉,醫院面臨醫療法102條罰鍰壓力。
Q11怎麼證明醫院是『無故』拒絕?
保留書面申請與醫院回覆,醫院須舉出具體正當理由,舉不出即構成無故拒絕。
Q12醫療法71條 vs 個資法第10條哪個好用?
向醫院要病歷直接用醫療法71條(醫療專法、義務明確);跨機構或非醫療資料才回到個資法1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提供依據 | 是否需特別要求 | 適用情形 |
|---|---|---|---|
| 病歷複製本 | 病人要求即須提供 | 否,為原則義務 | 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
| 中文病歷摘要 | 必要時提供 | 是,病人主動要求 | 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
提供依據
- 病歷複製本
- 病人要求即須提供
- 中文病歷摘要
- 必要時提供
是否需特別要求
- 病歷複製本
- 否,為原則義務
- 中文病歷摘要
- 是,病人主動要求
適用情形
- 病歷複製本
- 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 中文病歷摘要
- 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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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前項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立法理由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其接受訓練之人數並應依經核定之訓練容量為之,以收訓練之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病人對病情資訊瞭解之權利,明定病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其接受訓練之人數並應依經核定之訓練容量為之,以收訓練之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病人對病情資訊瞭解之權利,明定病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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