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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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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依醫療法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看不懂醫學術語時可另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受縣市政府上限規範。

白話解讀

你坐在診間問醫師:「我可以拿一份我的病歷嗎?」對方面有難色說「這要走流程」「我們不外給」「醫師還沒整理好」。很多人在這一刻就放棄了。但本條給你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權利:醫療機構必須提供,不能無故拖延或拒絕。「無故」這兩個字是關鍵:醫院唯一能合法拒絕的,是有具體正當理由(例如你不是病人本人也無代理權)。「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如果你看不懂英文病歷裡的醫學術語,你還可以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你負擔,但金額有縣市政府訂的上限,不是醫院想收多少就多少。這條看起來很短,實際上是病人對抗醫療資訊不對稱最直接的武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1 條為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予醫療機構「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三項義務,並明定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取得自身醫療資訊、對抗醫病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病歷需要說明用途嗎?

不需要。法律沒有要求病人說明用途,醫院要求說明用途並以此決定給不給,本身就違法。

Q2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不行。依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

Q3看不懂病歷的醫學術語怎麼辦?

可依本條要求醫院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這是條文明定的權利。

Q4醫療法71條是什麼?

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中文摘要、不得無故拒絕三項義務。

Q5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摘要差在哪?

複製本是原始紀錄影本(原則義務),中文摘要是病人主動要求時、以中文整理的病情重點。

Q6什麼叫『無故拖延或拒絕』?

無具體正當理由的延遲或不給。醫師忙、資料未歸檔、內部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

Q7病歷請求權跟個資法查閱權差在哪?

醫療法71條是醫療專法的病歷請求權,個資法第10條是一般個資查閱複製權,病歷屬特種個資兩者交錯。

Q8病歷怎麼申請?

書面提出並寫上『依醫療法第71條』→ 指定範圍、必要時加註要求中文摘要 → 繳費取得。

Q9申請病歷要多少錢?

費用由病人負擔,金額受各縣市政府訂定上限規範,醫院不能任意定價,可索取收據。

Q10醫院拖延不給病歷怎麼辦?

以書面申請紀錄為『無故拖延』證據,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檢舉,醫院面臨醫療法102條罰鍰壓力。

Q11怎麼證明醫院是『無故』拒絕?

保留書面申請與醫院回覆,醫院須舉出具體正當理由,舉不出即構成無故拒絕。

Q12醫療法71條 vs 個資法第10條哪個好用?

向醫院要病歷直接用醫療法71條(醫療專法、義務明確);跨機構或非醫療資料才回到個資法1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提供依據是否需特別要求適用情形
病歷複製本病人要求即須提供否,為原則義務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中文病歷摘要必要時提供是,病人主動要求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33条(開示請求)+ 厚生労働省「診療情報の提供等に関する指針」
🇰🇷 韓國의료법 제21조(기록 열람 등)
🇨🇳 中國民法典 第1225条(病歷資料的查閱、複製)
🇩🇪 德國BGB § 630g(Einsichtnahme in die Patientenakte)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1-7(accès au dossier médical)
🇺🇸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 45 CFR § 164.524(right of access to P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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