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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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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不行,醫院不得無故拒絕,費用你付

依醫療法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看不懂醫學術語時可另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受縣市政府上限規範。

白話解讀

你坐在診間問醫師:「我可以拿一份我的病歷嗎?」對方面有難色說「這要走流程」「我們不外給」「醫師還沒整理好」。很多人在這一刻就放棄了。但本條給你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權利:醫療機構必須提供,不能無故拖延或拒絕。「無故」這兩個字是關鍵:醫院唯一能合法拒絕的,是有具體正當理由(例如你不是病人本人也無代理權)。「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如果你看不懂英文病歷裡的醫學術語,你還可以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你負擔,但金額有縣市政府訂的上限,不是醫院想收多少就多少。這條看起來很短,實際上是病人對抗醫療資訊不對稱最直接的武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1 條為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予醫療機構「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三項義務,並明定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取得自身醫療資訊、對抗醫病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病歷需要說明用途嗎?

不需要。法律沒有要求病人說明用途,醫院要求說明用途並以此決定給不給,本身就違法。

Q2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不行。依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

Q3看不懂病歷的醫學術語怎麼辦?

可依本條要求醫院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這是條文明定的權利。

Q4醫療法71條是什麼?

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中文摘要、不得無故拒絕三項義務。

Q5病歷複製本和中文病歷摘要差在哪?

複製本是原始紀錄影本(原則義務),中文摘要是病人主動要求時、以中文整理的病情重點。

Q6什麼叫『無故拖延或拒絕』?

無具體正當理由的延遲或不給。醫師忙、資料未歸檔、內部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

Q7病歷請求權跟個資法查閱權差在哪?

醫療法71條是醫療專法的病歷請求權,個資法第10條是一般個資查閱複製權,病歷屬特種個資兩者交錯。

Q8病歷怎麼申請?

書面提出並寫上『依醫療法第71條』→ 指定範圍、必要時加註要求中文摘要 → 繳費取得。

Q9申請病歷要多少錢?

費用由病人負擔,金額受各縣市政府訂定上限規範,醫院不能任意定價,可索取收據。

Q10醫院拖延不給病歷怎麼辦?

以書面申請紀錄為『無故拖延』證據,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檢舉,醫院面臨醫療法102條罰鍰壓力。

Q11怎麼證明醫院是『無故』拒絕?

保留書面申請與醫院回覆,醫院須舉出具體正當理由,舉不出即構成無故拒絕。

Q12醫療法71條 vs 個資法第10條哪個好用?

向醫院要病歷直接用醫療法71條(醫療專法、義務明確);跨機構或非醫療資料才回到個資法1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提供依據是否需特別要求適用情形
病歷複製本病人要求即須提供否,為原則義務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中文病歷摘要必要時提供是,病人主動要求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提供依據

病歷複製本
病人要求即須提供
中文病歷摘要
必要時提供

是否需特別要求

病歷複製本
否,為原則義務
中文病歷摘要
是,病人主動要求

適用情形

病歷複製本
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中文病歷摘要
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33条(開示請求)+ 厚生労働省「診療情報の提供等に関する指針」
韓國의료법 제21조(기록 열람 등)
中國民法典 第1225条(病歷資料的查閱、複製)
德國BGB § 630g(Einsichtnahme in die Patientenakte)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1-7(accès au dossier médical)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 45 CFR § 164.524(right of access to PH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前項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立法理由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其接受訓練之人數並應依經核定之訓練容量為之,以收訓練之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病人對病情資訊瞭解之權利,明定病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0751111 制定)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其接受訓練之人數並應依經核定之訓練容量為之,以收訓練之效。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病人對病情資訊瞭解之權利,明定病人得申請病歷複製本,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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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