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1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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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醫院可以拒絕我申請自己的病歷嗎?
依醫療法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唯一合法拒絕情形是申請人非病人本人且無代理權。看不懂醫學術語時可另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受縣市政府上限規範。
白話解讀
你坐在診間問醫師:「我可以拿一份我的病歷嗎?」對方面有難色說「這要走流程」「我們不外給」「醫師還沒整理好」。很多人在這一刻就放棄了。但本條給你的是一個無條件的權利:醫療機構必須提供,不能無故拖延或拒絕。「無故」這兩個字是關鍵:醫院唯一能合法拒絕的,是有具體正當理由(例如你不是病人本人也無代理權)。「醫師很忙」「資料還沒歸檔」「我們的政策」都不算正當理由。如果你看不懂英文病歷裡的醫學術語,你還可以要求「中文病歷摘要」。費用由你負擔,但金額有縣市政府訂的上限,不是醫院想收多少就多少。這條看起來很短,實際上是病人對抗醫療資訊不對稱最直接的武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1 條為病人病歷請求權的核心規範,課予醫療機構「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三項義務,並明定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取得自身醫療資訊、對抗醫病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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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病歷需要說明用途嗎?▾
不需要。法律沒有要求病人說明用途,醫院要求說明用途並以此決定給不給,本身就違法。
Q2醫院只給影本不給正本合法嗎?▾
合法。正本醫院必須留存,病人取得的是病歷複製本(影本),但影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Q3申請病歷要多少錢?▾
費用由病人負擔,金額受各縣市政府訂定之上限規範,醫院不能任意定價。
Q4看不懂病歷的英文術語怎麼辦?▾
可依本條要求醫院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這是條文明定的權利。
Q5醫院拖延不給病歷怎麼辦?▾
構成『無故拖延』,可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檢舉,醫院面臨醫療法第 102 條行政罰鍰壓力。
Q6家屬可以申請過世病人的病歷嗎?▾
本條保障的是『病人』本人權利,遺族需以繼承人或遺族身分另循途徑,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Q7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跟醫院調我的病歷嗎?▾
建議自己申請、自己篩選後再決定交哪幾頁給保險公司,直接讓保險公司調會喪失資訊控制權。
Q8病歷是醫院的財產,我只能看不能拿嗎?▾
錯。病歷的紙本載體屬醫院,但病歷所載資訊屬於病人,本條保障的就是取得複製本的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提供依據 | 是否需特別要求 | 適用情形 |
|---|---|---|---|
| 病歷複製本 | 病人要求即須提供 | 否,為原則義務 | 需要完整原始紀錄、轉院、理賠、訴訟舉證 |
| 中文病歷摘要 | 必要時提供 | 是,病人主動要求 | 看不懂外文或醫學術語、需快速理解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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