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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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五、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二款之行為。 六、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四款之行為。 七、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三款竊錄之內容。
- 2.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 3.前項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第二款準則,應審酌醫病雙方權益及病人隱私,並定期檢討;遇重大事件,應立即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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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知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者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Q · 醫院員工把我的病情跟別人講,違法嗎?
違法。醫療法 72 條罩住全院人員
依醫療法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只要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你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就不得無故洩漏。義務對象不只醫師,包含護理師、藥師、櫃台、清潔、實習生。例外只有三種:法定通報(傳染病、家暴)、依法應提供(檢警合法調取)、得到你的同意。除此之外的閒聊、外流,醫院會被裁罰,洩漏的個人還可能依刑法第 316 條負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你跟醫師說的每一句話,包括沒有寫進病歷的那些,都被一條法律罩著。「我之前有用過藥但不敢跟家人說」「其實我有同志性行為」「我懷孕了不想生」這些話一旦離開診間就會毀掉你的人生。本條讓所有在醫療場合工作的人,從醫師、護理師到櫃台行政、清潔人員,都背上同一個義務:他們因為工作而知道的你的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無故」是這條的核心:法定通報(傳染病、家暴)、依法應提供(檢警調的合法搜索票)、得到你的同意,這三種情況不算洩漏。除此之外,員工跟朋友聊天提到、櫃台跟其他病人講你的狀況、醫師在演講中沒去識別化就引用案例,都可能構成違法。違反者不只是醫院被罰,洩漏的個人也可能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業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意圖名詞
- 審酌名詞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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