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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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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知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者負行政與刑事責任。

Q · 醫院員工把我的病情跟別人講,違法嗎?

違法。醫療法 72 條罩住全院人員

依醫療法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只要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你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就不得無故洩漏。義務對象不只醫師,包含護理師、藥師、櫃台、清潔、實習生。例外只有三種:法定通報(傳染病、家暴)、依法應提供(檢警合法調取)、得到你的同意。除此之外的閒聊、外流,醫院會被裁罰,洩漏的個人還可能依刑法第 316 條負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你跟醫師說的每一句話,包括沒有寫進病歷的那些,都被一條法律罩著。「我之前有用過藥但不敢跟家人說」「其實我有同志性行為」「我懷孕了不想生」這些話一旦離開診間就會毀掉你的人生。本條讓所有在醫療場合工作的人,從醫師、護理師到櫃台行政、清潔人員,都背上同一個義務:他們因為工作而知道的你的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無故」是這條的核心:法定通報(傳染病、家暴)、依法應提供(檢警調的合法搜索票)、得到你的同意,這三種情況不算洩漏。除此之外,員工跟朋友聊天提到、櫃台跟其他病人講你的狀況、醫師在演講中沒去識別化就引用案例,都可能構成違法。違反者不只是醫院被罰,洩漏的個人也可能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2 條為醫療保密義務的總則性規範,課予醫療機構及其全體人員一項守密義務: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的病情或健康資訊,除法定通報、依法提供、當事人同意三種情形外,一律不得洩漏,違反者並有行政與刑事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 72 條是什麼?

醫療保密義務的總則,凡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知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都不得無故洩漏,義務對象涵蓋醫師、護理師到櫃台、清潔等全院人員。

Q2「無故洩漏」的例外有哪些?

只有三種:法定通報(傳染病、家暴)、依法應提供(檢警合法調取)、得到病人同意。除此之外的揭露都可能構成違法。

Q3違反醫療法 72 條會怎樣?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103 條被裁處罰鍰;洩漏資訊的個人還可能依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負刑事責任。

Q4什麼叫「無故洩漏」?

在欠缺正當事由下揭露病人病情。正當事由僅三種:法定通報、依法應提供、病人同意。

Q5醫療保密的義務對象有哪些人?

醫師、護理師、藥師、技術員、櫃台、清潔、保全、實習生、外包廠商,只要因業務知悉皆受拘束。

Q6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什麼?

病史、診斷、檢查結果、用藥、健康狀態等,屬個資法的特種個人資料,保護更嚴。

Q7懷疑病歷被外流怎麼辦?

書面要求醫院提供電子病歷稽核軌跡,比對誰查閱過,再向衛生局檢舉並評估刑事告訴。

Q8怎麼證明醫院人員越權查閱?

電子病歷系統記錄每次查閱者與時間,無醫療業務需要的查閱即為鐵證。

Q9違反醫療法 72 條怎麼追究?

對機構向衛生局檢舉裁罰(第 103 條);對個人依刑法 316 條告訴,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出。

Q10被外洩可以求償多少?

依個資法及民法請求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視外洩範圍與損害程度由法院認定。

Q11醫療法 72 vs 刑法 316 差在哪?

醫療法 72 是機構的行政義務(罰鍰),刑法 316 是個人的刑事責任(徒刑罰金),一個事件可能同時成立。

Q12醫療法 72 vs 個資法哪個適用?

兩者併存。醫療法 72 針對醫療場域守密,個資法針對特種個資處理,違反常同時觸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134条第1項(秘密漏示罪)+個人情報保護法(要配慮個人情報)
韓國의료법 제19조(정보 누설 금지)
中國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德國§ 203 StGB(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0-4(secret médical)+ Code pénal article 226-13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 45 CFR § 164.5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   教學醫院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提撥經費,有關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部分,不得低於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教學醫院應編列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經費及其最低比率,供所屬人員從事研究之用,以提高其教學水準。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將「他人之秘密」修正為「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以明確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業務上守密義務之範圍。

(0751111 制定)

教學醫院應編列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經費及其最低比率,供所屬人員從事研究之用,以提高其教學水準。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將「他人之秘密」修正為「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以明確規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業務上守密義務之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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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