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3 條
- 1.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2.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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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Q · 醫師一直叫我再觀察,我可以要求轉診嗎?
依醫療法第 73 條,醫院、診所因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是法律義務不是醫師恩惠。且醫師須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危急病人則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才能轉診。
白話解讀
醫師三個月開的藥都沒效,你心裡開始懷疑這個醫師會不會處理你的病,但又怕被當成「刁鑽的病人」不敢說出口。其實法律早就替你說了: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人員、設備、專長能力」不足以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重點是「應」這個字,不是「可以」,是法律義務。醫師明知自己能力不及卻一直「再觀察看看」,這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是經典的過失爭點。而且轉診不是空口說「你去別家看」就算數,醫師必須填一份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當病人危急時,順序倒過來: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住生命徵象,才能轉診。轉診不是醫師的善意,是病人的權利,是醫師的義務。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3 條為轉診義務規範:當醫院、診所受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課予其建議病人轉診之法定義務,並要求填具轉診病歷摘要;危急病人則須先依急救規定穩定生命徵象後始得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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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73 條是什麼?▾
規範醫院、診所能力不足時的轉診義務,並要求填具轉診病歷摘要。
Q2轉診是醫師的義務還是善意?▾
是法定義務,條文用「應」字,不是「可以」。
Q3醫師不開轉診單怎麼辦?▾
依第 2 項醫師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可向當地衛生局申訴。
Q4危急病人可以馬上轉診嗎?▾
不行,須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生命徵象,才能轉診。
Q5轉診病歷摘要是什麼?▾
原醫療機構填具的病情、檢查、用藥摘要,交給病人帶往後送醫院。
Q6自己掛號去大醫院跟正式轉診差在哪?▾
正式轉診可帶病歷摘要免重做檢查,分級醫療部分負擔也較低。
Q7醫師沒轉診害病情惡化能告嗎?▾
「應轉診而未轉診」是醫療糾紛常見過失爭點,可主張本條違反。
Q8轉診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醫療過失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起 2 年、最長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轉診 | 自行掛號轉院 |
|---|---|---|
| 病歷銜接 | 取得轉診病歷摘要,後送醫院直接接手檢查與用藥紀錄 | 等同重新開始,多數檢查需重做 |
| 費用與部分負擔 | 分級醫療轉診部分負擔較低,免重複檢查費 | 重做檢查自費或耗健保資源,部分檢查另有輻射劑量考量 |
| 危急病人程序 | 須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再填摘要轉診 | 生命徵象不穩自行搬動風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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