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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