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3 條
- 1.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2.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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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Q · 醫師一直叫我再觀察,我可以要求轉診嗎?
依醫療法第 73 條,醫院、診所因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是法律義務不是醫師恩惠。且醫師須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危急病人則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才能轉診。
白話解讀
醫師三個月開的藥都沒效,你心裡開始懷疑這個醫師會不會處理你的病,但又怕被當成「刁鑽的病人」不敢說出口。其實法律早就替你說了: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人員、設備、專長能力」不足以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重點是「應」這個字,不是「可以」,是法律義務。醫師明知自己能力不及卻一直「再觀察看看」,這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是經典的過失爭點。而且轉診不是空口說「你去別家看」就算數,醫師必須填一份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當病人危急時,順序倒過來: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住生命徵象,才能轉診。轉診不是醫師的善意,是病人的權利,是醫師的義務。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3 條為轉診義務規範:當醫院、診所受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課予其建議病人轉診之法定義務,並要求填具轉診病歷摘要;危急病人則須先依急救規定穩定生命徵象後始得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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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師不願意開轉診單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73條第2項,醫師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開立轉診病歷摘要。若醫師拒絕,可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訴。實務上更有效的方式是當場明確口頭表達「我依醫療法第73條要求轉診」並可開啟錄音,多數醫師聽到具體法條會立即配合。轉診不需要醫師「同意」,是病人的法定權利。
Q2轉診要付費嗎?跟自己掛號去另一家有差嗎?▾
差很大。正式轉診取得轉診病歷摘要後,新醫院可直接看到先前檢查結果、用藥紀錄與影像報告,省下重做的時間與費用,分級醫療轉診的部分負擔也較低。自己掛號等於重新開始,重做的檢查中部分(如電腦斷層)不僅花錢還有輻射劑量考量。能轉診就不要自己跳。
Q3急診時醫師說「先急救再轉」,這時候我能做什麼?▾
這個順序正確,第73條但書明定危急病人應依第60條先予適當急救,始可轉診。家屬此時最重要的是:不要催促立刻轉院(生命徵象不穩亂搬更危險)、確認本院急救紀錄完整、同時聯繫可後送醫院確認能否接、等急救穩定後立刻索取急救病歷摘要再走。實務提醒:救護車轉院務必由原院先聯繫對方醫院確認有床位、有人接。
Q4醫療法 73 條是什麼?▾
規範醫院、診所能力不足時的轉診義務,並要求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
Q5轉診義務的「應」跟「可以」差在哪?▾
條文用「應」代表法律強制義務,醫師明知能力不及卻硬撐,本身即違反醫療法。
Q6什麼叫轉診病歷摘要?▾
原醫療機構填具的病情、檢查、用藥摘要,交給病人帶往後送醫院接續診療。
Q7危急病人轉診跟一般轉診差在哪?▾
危急病人須先依第60條急救穩定生命徵象才能轉診,一般病人則直接建議轉診並填摘要。
Q8醫師一直叫我再觀察,怎麼要求轉診?▾
當場明確表示「我依醫療法第73條要求轉診單與病歷摘要」並可開啟錄音。
Q9醫師拒絕轉診怎麼申訴?▾
依第73條第2項不得無故拖延拒絕,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訴,保留對話錄音。
Q10應轉診而未轉診出事怎麼追究?▾
第一時間依第74條調閱完整病歷,標記醫師應建議轉診卻未轉診的門診次數作為鑑定切入。
Q11醫療過失賠償要在多久內提出?▾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因醫療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2年、自事故發生最長10年。
Q12正式轉診 vs 自己掛號去大醫院哪個好?▾
正式轉診帶病歷摘要免重做檢查、部分負擔較低;自己掛號等同重新開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正式轉診 | 自行掛號轉院 |
|---|---|---|
| 病歷銜接 | 取得轉診病歷摘要,後送醫院直接接手檢查與用藥紀錄 | 等同重新開始,多數檢查需重做 |
| 費用與部分負擔 | 分級醫療轉診部分負擔較低,免重複檢查費 | 重做檢查自費或耗健保資源,部分檢查另有輻射劑量考量 |
| 危急病人程序 | 須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再填摘要轉診 | 生命徵象不穩自行搬動風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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