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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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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2. 2.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Q · 醫師一直叫我再觀察,我可以要求轉診嗎?

可以。醫療法 73 條規定轉診是醫師義務

依醫療法第 73 條,醫院、診所因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不足,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是法律義務不是醫師恩惠。且醫師須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危急病人則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定,才能轉診。

深度解讀

醫師三個月開的藥都沒效,你心裡開始懷疑這個醫師會不會處理你的病,但又怕被當成「刁鑽的病人」不敢說出口。其實法律早就替你說了: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人員、設備、專長能力」不足以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重點是「應」這個字,不是「可以」,是法律義務。醫師明知自己能力不及卻一直「再觀察看看」,這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是經典的過失爭點。而且轉診不是空口說「你去別家看」就算數,醫師必須填一份轉診病歷摘要交給你,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當病人危急時,順序倒過來:先依第 60 條急救穩住生命徵象,才能轉診。轉診不是醫師的善意,是病人的權利,是醫師的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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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3 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