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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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依其人員設備能力救治,不得無故拖延;無力負擔費用的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由社會局補助。
Q · 急診沒帶錢沒帶證件,醫院可以不救嗎?
不行。危急病人醫院必須先急救,不能因沒繳費或沒證件拖延
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健保卡、繳費都是費用結算的行政流程,不是接受急救的前提。若病人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身分而無力負擔費用,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院在急診室擋你、要你先去掛號繳費才肯救人是正常流程?不是。這條法律給你的權利,比你想的硬得多:只要你是「危急病人」,醫院和診所必須先救你,然後才談錢、談證件、談轉診。沒錢付?這條的第二項甚至幫你接住了下半段:如果你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的人,醫療費用付不出來,地方政府社會局必須依法補助你。換句話說,台灣的醫療體系在法律上設了一道底線:「救命優先於收費」。但這道底線只在你「危急」的時候才啟動。不是頭痛感冒,是命懸一線。當你或你家人被送進急診室時,知道這條的人會用不同的方式跟醫護溝通;不知道的人,會被「先去批價」這四個字嚇退。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0條為危急救治的法定義務規範:第1項課予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的義務,使生命權保障優先於收費等營運考量;第2項就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無力負擔的醫療費用,建立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補助的接續機制,構成台灣「救命優先於收費」的制度底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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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急診沒帶健保卡,醫院真的不能拒收嗎?
對。健保卡是費用結算工具,不是急救的前提。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沒有把持有健保卡列為條件。沒帶卡可以走自費,事後10天內補繳卡片重新申報就會回到健保價。
Q2什麼樣的狀況才算「危急病人」?感冒高燒算嗎?
危急沒有絕對標準,實務上以急診五級檢傷為依據,第1、2級通常認定為本條的危急病人。單純感冒高燒一般歸在第4、5級,不在本條保護範圍。若覺得分級被低估,可當場要求重新評估並說明症狀。
Q3如果是路倒的人,我送他到醫院後要負責他的醫藥費嗎?
不用。本條第2項明確規定路倒病人如本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送醫者不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人,醫院沒有追討的依據。送醫時請醫護在病歷註明你與病人不認識、是報案送來,可保護自己日後不被誤認為關係人。
Q4醫療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的救治義務:必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並就無力負擔者建立社會局補助機制。
Q5什麼是醫療法上的危急病人?
生命徵象不穩、命危需立即處置的病人,實務以急診五級檢傷第1、2級為主要認定依據,感冒輕傷不算。
Q6路倒病人的醫藥費誰負擔?
依第2項,路倒病人本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時,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Q7急救義務具體包含哪些動作?
先予適當急救、依人員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設備不足時須先處置再轉診。
Q8急診被要求先批價繳費怎麼辦?
冷靜說出「依醫療法第60條危急病人應先急救」,要求見值班主任或醫師,並記錄時間人員對話。
Q9醫院拒收危急病人怎麼申訴?
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違反醫療法第60條,同時向院方提出正式申訴並保全檢傷與處置紀錄。
Q10怎麼證明醫院延誤急救?
調取急診檢傷分類紀錄、生命徵象監測、處置時間軸、現場錄音與目擊證人,比對是否有無故拖延。
Q11低收入急救費用怎麼申請補助?
依第2項及社會救助法,向戶籍地或就醫地的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備妥身分與費用證明。
Q12感冒高燒算危急病人嗎?
一般不算。感冒高燒通常歸檢傷第4、5級,不在本條保護範圍;命危的第1、2級才適用先急救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醫院是否須先救治 | 費用負擔 | 適用條項 |
|---|---|---|---|
|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 否,依一般掛號流程 | 病人自付/健保 | 不適用第60條 |
|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 是,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拖延 | 事後結算 | 第60條第1項 |
|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 是,須先救治 | 無力負擔部分由社會局補助 | 第60條第1項+第2項 |
醫院是否須先救治
-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 否,依一般掛號流程
-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 是,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拖延
-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 是,須先救治
費用負擔
-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 病人自付/健保
-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 事後結算
-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 無力負擔部分由社會局補助
適用條項
-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 不適用第60條
-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 第60條第1項
-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 第60條第1項+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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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51111 制定)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 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現行醫療廣告係採事前審查制度,惟對恣意擅自變更核准內容為醫療廣告者,仍無法達到事前審查效果,而對於守法者,徒增審查程序之煩,爰斟酌實際情形,在合理範圍內,明定得為醫療廣告之內容,俾便遵行。其有違反之者,則予重罰。 二、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因其傳播迅速而普通,且事後採證不易,因此仍採事前審查方式,並與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有關醫療廣告應先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相配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確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有先予適當急救之義務,另內容酌作修正。又配合緩和醫療條例草案,將「一切」二字刪除。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1021231 修正)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原條文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等字。
- 非名詞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法 第 102 條條文
一、現行醫療廣告係採事前審查制度,惟對恣意擅自變更核准內容為醫療廣告者,仍無法達到事前審查效果,而對於守法者,徒增審查程序之煩,爰斟酌實際情形,在合理範圍內,明定得為醫療廣告之內容,俾便遵行。其有違反之者,則予重罰。 二、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因其傳播迅速而普通,且事後採證不易,因此仍採事前審查方式,並與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有關醫療廣告應先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相配合。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確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有先予適當急救之義務,另內容酌作修正。又配合緩和醫療條例草案,將「一切」二字刪除。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一、本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原條文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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