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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醫療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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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2. 2.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依其人員設備能力救治,不得無故拖延;無力負擔費用的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由社會局補助。

Q · 急診沒帶錢沒帶證件,醫院可以不救嗎?

不行。危急病人醫院必須先急救,不能因沒繳費或沒證件拖延

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健保卡、繳費都是費用結算的行政流程,不是接受急救的前提。若病人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身分而無力負擔費用,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院在急診室擋你、要你先去掛號繳費才肯救人是正常流程?不是。這條法律給你的權利,比你想的硬得多:只要你是「危急病人」,醫院和診所必須先救你,然後才談錢、談證件、談轉診。沒錢付?這條的第二項甚至幫你接住了下半段:如果你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的人,醫療費用付不出來,地方政府社會局必須依法補助你。換句話說,台灣的醫療體系在法律上設了一道底線:「救命優先於收費」。但這道底線只在你「危急」的時候才啟動。不是頭痛感冒,是命懸一線。當你或你家人被送進急診室時,知道這條的人會用不同的方式跟醫護溝通;不知道的人,會被「先去批價」這四個字嚇退。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0條為危急救治的法定義務規範:第1項課予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的義務,使生命權保障優先於收費等營運考量;第2項就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無力負擔的醫療費用,建立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補助的接續機制,構成台灣「救命優先於收費」的制度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急診沒帶健保卡,醫院真的不能拒收嗎?

對。健保卡是費用結算工具,不是急救的前提。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沒有把持有健保卡列為條件。沒帶卡可以走自費,事後10天內補繳卡片重新申報就會回到健保價。

Q2什麼樣的狀況才算「危急病人」?感冒高燒算嗎?

危急沒有絕對標準,實務上以急診五級檢傷為依據,第1、2級通常認定為本條的危急病人。單純感冒高燒一般歸在第4、5級,不在本條保護範圍。若覺得分級被低估,可當場要求重新評估並說明症狀。

Q3如果是路倒的人,我送他到醫院後要負責他的醫藥費嗎?

不用。本條第2項明確規定路倒病人如本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送醫者不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人,醫院沒有追討的依據。送醫時請醫護在病歷註明你與病人不認識、是報案送來,可保護自己日後不被誤認為關係人。

Q4醫療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的救治義務:必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並就無力負擔者建立社會局補助機制。

Q5什麼是醫療法上的危急病人?

生命徵象不穩、命危需立即處置的病人,實務以急診五級檢傷第1、2級為主要認定依據,感冒輕傷不算。

Q6路倒病人的醫藥費誰負擔?

依第2項,路倒病人本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時,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Q7急救義務具體包含哪些動作?

先予適當急救、依人員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設備不足時須先處置再轉診。

Q8急診被要求先批價繳費怎麼辦?

冷靜說出「依醫療法第60條危急病人應先急救」,要求見值班主任或醫師,並記錄時間人員對話。

Q9醫院拒收危急病人怎麼申訴?

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違反醫療法第60條,同時向院方提出正式申訴並保全檢傷與處置紀錄。

Q10怎麼證明醫院延誤急救?

調取急診檢傷分類紀錄、生命徵象監測、處置時間軸、現場錄音與目擊證人,比對是否有無故拖延。

Q11低收入急救費用怎麼申請補助?

依第2項及社會救助法,向戶籍地或就醫地的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備妥身分與費用證明。

Q12感冒高燒算危急病人嗎?

一般不算。感冒高燒通常歸檢傷第4、5級,不在本條保護範圍;命危的第1、2級才適用先急救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醫院是否須先救治費用負擔適用條項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否,依一般掛號流程病人自付/健保不適用第60條
危急病人(檢傷1、2級)是,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拖延事後結算第60條第1項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是,須先救治無力負擔部分由社會局補助第60條第1項+第2項

醫院是否須先救治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否,依一般掛號流程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是,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拖延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是,須先救治

費用負擔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病人自付/健保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事後結算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無力負擔部分由社會局補助

適用條項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不適用第60條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第60條第1項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第60條第1項+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19条第1項(応召義務)
韓國응급의료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응급의료의 거부금지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德國§ 323c StGB(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刑法上的救助義務)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R.4127-9(devoir de porter secours du médecin)
美國EMTALA, 42 U.S.C. § 1395dd(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Active Labor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51111 制定)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   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惟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現行醫療廣告係採事前審查制度,惟對恣意擅自變更核准內容為醫療廣告者,仍無法達到事前審查效果,而對於守法者,徒增審查程序之煩,爰斟酌實際情形,在合理範圍內,明定得為醫療廣告之內容,俾便遵行。其有違反之者,則予重罰。   二、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因其傳播迅速而普通,且事後採證不易,因此仍採事前審查方式,並與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有關醫療廣告應先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相配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確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有先予適當急救之義務,另內容酌作修正。又配合緩和醫療條例草案,將「一切」二字刪除。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1021231 修正)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原條文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等字。

(0751111 制定)

一、現行醫療廣告係採事前審查制度,惟對恣意擅自變更核准內容為醫療廣告者,仍無法達到事前審查效果,而對於守法者,徒增審查程序之煩,爰斟酌實際情形,在合理範圍內,明定得為醫療廣告之內容,俾便遵行。其有違反之者,則予重罰。   二、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因其傳播迅速而普通,且事後採證不易,因此仍採事前審查方式,並與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有關醫療廣告應先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相配合。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確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有先予適當急救之義務,另內容酌作修正。又配合緩和醫療條例草案,將「一切」二字刪除。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1021231 修正)

一、本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原條文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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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60 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