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0 條
- 1.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2.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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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依其人員設備能力救治,不得無故拖延;無力負擔費用的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由社會局補助。
Q · 急診沒帶錢沒帶證件,醫院可以不救嗎?
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健保卡、繳費都是費用結算的行政流程,不是接受急救的前提。若病人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身分而無力負擔費用,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院在急診室擋你、要你先去掛號繳費才肯救人是正常流程?不是。這條法律給你的權利,比你想的硬得多:只要你是「危急病人」,醫院和診所必須先救你,然後才談錢、談證件、談轉診。沒錢付?這條的第二項甚至幫你接住了下半段:如果你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的人,醫療費用付不出來,地方政府社會局必須依法補助你。換句話說,台灣的醫療體系在法律上設了一道底線:「救命優先於收費」。但這道底線只在你「危急」的時候才啟動。不是頭痛感冒,是命懸一線。當你或你家人被送進急診室時,知道這條的人會用不同的方式跟醫護溝通;不知道的人,會被「先去批價」這四個字嚇退。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0條為危急救治的法定義務規範:第1項課予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的義務,使生命權保障優先於收費等營運考量;第2項就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無力負擔的醫療費用,建立由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補助的接續機制,構成台灣「救命優先於收費」的制度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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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急診沒帶健保卡醫院真的不能拒收嗎?▾
對。健保卡是費用結算工具,不是急救前提。危急病人的「先予適當急救」是醫療法第60條的法定義務,可先走自費事後補卡重新申報。
Q2什麼樣的狀況才算危急病人?▾
實務以急診五級檢傷為依據,第1級復甦、第2級危急通常認定為本條的危急病人,單純感冒、輕傷不在保護範圍。
Q3路倒病人我送醫要負責醫藥費嗎?▾
不用。第2項規定路倒病人無力負擔時由地方政府社會局補助,好心送醫者不是扶養義務人。
Q4醫院因設備不足可以直接把危急病人轉走嗎?▾
不行。須先做能力範圍內的必要處置(給氧、止血、CPR、用藥)再依醫療法第73條轉診,不得直接拒收轉走。
Q5醫院違反急救義務我能怎麼救濟?▾
可向衛生局檢舉違反醫療法第60條,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Q6急救義務和先批價繳費哪個優先?▾
先急救。批價、掛號是行政流程,不能成為拖延危急病人救治的理由。
Q7低收入戶急診費用付不出來怎麼辦?▾
依第2項及社會救助法,可向地方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Q8醫療法第60條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屬違反醫療機構法定義務,可受行政裁罰,並作為民事侵權求償時「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醫院是否須先救治 | 費用負擔 | 適用條項 |
|---|---|---|---|
| 一般非危急病人(感冒、輕傷、慢性回診) | 否,依一般掛號流程 | 病人自付/健保 | 不適用第60條 |
| 危急病人(檢傷1、2級) | 是,須先予適當急救不得拖延 | 事後結算 | 第60條第1項 |
| 危急且為低收入/中低收入/路倒病人 | 是,須先救治 | 無力負擔部分由社會局補助 | 第60條第1項+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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