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1 條
- 1.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2.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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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1 條禁止醫療機構以折扣、贈品、介紹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並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者罰 5 至 25 萬元。
Q · 診所打折、給介紹費招攬病人算違法嗎?
依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折扣、贈品、介紹費、跨區誇大療效、製造限時急迫感等。第 2 項另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收受藥商回扣、轉介佣金。違反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醫師個人並可能遭懲戒。
白話解讀
醫美廣告滿天飛,「雙11特價」、「介紹朋友打 5 折」、「黑五醫美節限時破盤」聽起來像百貨公司週年慶,但你可能不知道,這些促銷在醫療法上很多是違法的。第 61 條把醫療這個行業跟其他生意切了開來:你不能像賣鞋一樣賣手術。第一項講「不能用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什麼叫不正當?衛福部有一份明確的禁止清單,介紹費、跟旅行社包套、KOL 假扮患者寫業配、跨區誇大療效,全部踩線。第二項更狠:「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條專門打藥商給醫師回扣、診所之間轉介病人收佣金、跟長照機構或葬儀社的暗盤合作。違反 61 條的罰鍰寫在 103 條,5 萬到 25 萬,連續違規可以一直罰。對醫師個人來說更嚴重的是還可能被醫師懲戒委員會處分。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1 條為醫療商業行為的限制性規範,分兩項:第一項禁止醫療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如折扣、贈品、介紹費),第二項禁止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回扣、轉介佣金、暗盤合作),目的在於將醫療與一般商業切割,保護醫病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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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61 條是什麼?▾
禁止醫療機構用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規範。
Q2診所打折招攬病人違法嗎?▾
衛福部公告禁止以折扣、贈品招攬病人,醫美診所被開罰最多的就是這條。
Q3介紹朋友打折算違法嗎?▾
算。同時踩「贈與優惠」與「以介紹他人為條件」兩條紅線。
Q4藥商請醫師吃飯送禮違法嗎?▾
一般禮俗範圍通常不算,但高價禮品、現金、海外招待明顯違反第 2 項。
Q5違反醫療法 61 條罰多少?▾
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連續違規可連續處罰。
Q6看到違法招攬向哪檢舉?▾
向診所所在縣市衛生局醫政科檢舉,可實名可匿名,附廣告截圖與時間。
Q7醫師收回扣會被吊照嗎?▾
可能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從警告、停業到廢止執照都有可能。
Q8限時優惠製造急迫感算違法嗎?▾
算。製造急迫感的限時促銷是衛福部公告禁止的不正當招攬方式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61條招攬 | 第84-87條廣告 | 第61條第2項 |
|---|---|---|---|
| 規範對象 | 招攬病人之方法 | 醫療廣告之資格與內容 | 業務上不正當利益 |
| 典型違規 | 折扣、贈品、介紹費、限時急迫 | 誇大療效、登載禁止項目 | 回扣、轉介佣金、暗盤 |
| 罰則依據 | 第103條 5-25萬 | 第103-104條 | 第103條 5-2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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