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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2.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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