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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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2.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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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1 條禁止醫療機構以折扣、贈品、介紹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並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者罰 5 至 25 萬元。
Q · 診所打折、給介紹費招攬病人算違法嗎?
算違法。醫療法 61 條禁止不正當招攬
依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折扣、贈品、介紹費、跨區誇大療效、製造限時急迫感等。第 2 項另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收受藥商回扣、轉介佣金。違反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醫師個人並可能遭懲戒。
白話解讀
醫美廣告滿天飛,「雙11特價」、「介紹朋友打 5 折」、「黑五醫美節限時破盤」聽起來像百貨公司週年慶,但你可能不知道,這些促銷在醫療法上很多是違法的。第 61 條把醫療這個行業跟其他生意切了開來:你不能像賣鞋一樣賣手術。第一項講「不能用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什麼叫不正當?衛福部有一份明確的禁止清單,介紹費、跟旅行社包套、KOL 假扮患者寫業配、跨區誇大療效,全部踩線。第二項更狠:「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條專門打藥商給醫師回扣、診所之間轉介病人收佣金、跟長照機構或葬儀社的暗盤合作。違反 61 條的罰鍰寫在 103 條,5 萬到 25 萬,連續違規可以一直罰。對醫師個人來說更嚴重的是還可能被醫師懲戒委員會處分。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1 條為醫療商業行為的限制性規範,分兩項:第一項禁止醫療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如折扣、贈品、介紹費),第二項禁止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回扣、轉介佣金、暗盤合作),目的在於將醫療與一般商業切割,保護醫病信任關係。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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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診所做「介紹朋友療程打 8 折」算違法嗎?
算。衛福部明文禁止以折扣、贈品招攬病人,「介紹朋友打折」同時踩兩條:贈與優惠加上以介紹為條件,被罰機率最高,依醫療法第103條罰5到25萬。實務上「純粹老客戶回饋」沒被明確禁止,差別在於有沒有以介紹他人為條件。
Q2藥商請醫師吃飯送月餅算違法嗎?
看情境。一般商業禮俗範圍內的招待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正當利益,但高價禮品、現金回饋、海外旅遊招待,就明顯違反第61條第2項。很多大型藥廠內部有透明準則對招待金額設上限,醫師收下前可反問貴公司有沒有透明準則限額。
Q3看到診所打違法廣告,向哪裡檢舉?
向診所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醫政科檢舉,可實名可匿名,附上廣告截圖、發布時間、平台、優惠細節。衛生局有調查權可要求診所說明、調閱合約。證據鏈越完整,衛生局處理越快,沒附證據的檢舉很容易石沉大海。
Q4醫療法 61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商業行為的兩道紅線:禁止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Q5什麼叫不正當招攬病人?
衛福部公告禁止的方法,包括折扣、贈品、介紹費、跨區誇大療效、製造限時急迫感等。
Q6什麼是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藥商給醫師回扣、診所間轉介病人收佣金、跟長照或葬儀社的暗盤合作都屬之。
Q7醫療法 61 條跟廣告規範差在哪?
61 條管「招攬病人的方法」與「業務利益」,84 至 87 條管「醫療廣告的資格與內容」,常一起適用。
Q8診所怎麼確認行銷活動沒違反 61 條?
上線前對照衛福部公告清單,逐項檢查有無折扣、贈品、介紹費,由合規窗口簽核留存。
Q9看到違法招攬怎麼檢舉?
截圖保存時間、平台、優惠細節,向診所所在縣市衛生局醫政科檢舉,可實名可匿名。
Q10違反 61 條會被罰多少?
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連續違規可連續處罰,醫師另可能遭懲戒。
Q11怎麼證明診所違法招攬?
保存廣告原圖、發布時間、平台、優惠細節與合作網紅資訊,衛生局可調閱合約佐證。
Q12醫療法 61 條 vs 公平交易法 21 條哪個適用?
61 條管醫療招攬手法由衛生局裁罰,公平法 21 條管虛偽不實表示由公平會處理,可能競合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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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第61條招攬 | 第84-87條廣告 | 第61條第2項 |
|---|---|---|---|
| 規範對象 | 招攬病人之方法 | 醫療廣告之資格與內容 | 業務上不正當利益 |
| 典型違規 | 折扣、贈品、介紹費、限時急迫 | 誇大療效、登載禁止項目 | 回扣、轉介佣金、暗盤 |
| 罰則依據 | 第103條 5-25萬 | 第103-104條 | 第103條 5-25萬 |
第61條招攬
- 規範對象
- 招攬病人之方法
- 典型違規
- 折扣、贈品、介紹費、限時急迫
- 罰則依據
- 第103條 5-25萬
第84-87條廣告
- 規範對象
- 醫療廣告之資格與內容
- 典型違規
- 誇大療效、登載禁止項目
- 罰則依據
- 第103-104條
第61條第2項
- 規範對象
- 業務上不正當利益
- 典型違規
- 回扣、轉介佣金、暗盤
- 罰則依據
- 第103條 5-25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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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立法理由一、近來登載或散播醫療廣告之方式日趨複雜繁多,例如以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摘錄醫學刊物內容,藉記者採訪或工商報導等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增強廣告效果之行為,層出不窮,爰定本條,以為限制。 二、第二款規定情形,例如醫療機構印行某刊物,其內說明某病人患有某種疾病,經如何治療而痊癒等。 三、第四款規定情形,例如摘錄整篇醫學刊物之內容,再於旁加註醫療機構之名稱、電話、地址等以為宣傳。 四、第五款規定情形,例如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五、第六款規定情形,例如刊登一則未具醫療機構名稱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之廣告,然後再並排刊登一則該醫療機構之醫療廣告,以規避違法之責任。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近來登載或散播醫療廣告之方式日趨複雜繁多,例如以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摘錄醫學刊物內容,藉記者採訪或工商報導等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增強廣告效果之行為,層出不窮,爰定本條,以為限制。 二、第二款規定情形,例如醫療機構印行某刊物,其內說明某病人患有某種疾病,經如何治療而痊癒等。 三、第四款規定情形,例如摘錄整篇醫學刊物之內容,再於旁加註醫療機構之名稱、電話、地址等以為宣傳。 四、第五款規定情形,例如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五、第六款規定情形,例如刊登一則未具醫療機構名稱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之廣告,然後再並排刊登一則該醫療機構之醫療廣告,以規避違法之責任。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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