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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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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2. 2.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61 條禁止醫療機構以折扣、贈品、介紹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並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者罰 5 至 25 萬元。

Q · 診所打折、給介紹費招攬病人算違法嗎?

算違法。醫療法 61 條禁止不正當招攬

依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折扣、贈品、介紹費、跨區誇大療效、製造限時急迫感等。第 2 項另禁止醫療機構及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收受藥商回扣、轉介佣金。違反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醫師個人並可能遭懲戒。

白話解讀

醫美廣告滿天飛,「雙11特價」、「介紹朋友打 5 折」、「黑五醫美節限時破盤」聽起來像百貨公司週年慶,但你可能不知道,這些促銷在醫療法上很多是違法的。第 61 條把醫療這個行業跟其他生意切了開來:你不能像賣鞋一樣賣手術。第一項講「不能用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什麼叫不正當?衛福部有一份明確的禁止清單,介紹費、跟旅行社包套、KOL 假扮患者寫業配、跨區誇大療效,全部踩線。第二項更狠:「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條專門打藥商給醫師回扣、診所之間轉介病人收佣金、跟長照機構或葬儀社的暗盤合作。違反 61 條的罰鍰寫在 103 條,5 萬到 25 萬,連續違規可以一直罰。對醫師個人來說更嚴重的是還可能被醫師懲戒委員會處分。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61 條為醫療商業行為的限制性規範,分兩項:第一項禁止醫療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如折扣、贈品、介紹費),第二項禁止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如回扣、轉介佣金、暗盤合作),目的在於將醫療與一般商業切割,保護醫病信任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診所做「介紹朋友療程打 8 折」算違法嗎?

算。衛福部明文禁止以折扣、贈品招攬病人,「介紹朋友打折」同時踩兩條:贈與優惠加上以介紹為條件,被罰機率最高,依醫療法第103條罰5到25萬。實務上「純粹老客戶回饋」沒被明確禁止,差別在於有沒有以介紹他人為條件。

Q2藥商請醫師吃飯送月餅算違法嗎?

看情境。一般商業禮俗範圍內的招待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正當利益,但高價禮品、現金回饋、海外旅遊招待,就明顯違反第61條第2項。很多大型藥廠內部有透明準則對招待金額設上限,醫師收下前可反問貴公司有沒有透明準則限額。

Q3看到診所打違法廣告,向哪裡檢舉?

向診所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醫政科檢舉,可實名可匿名,附上廣告截圖、發布時間、平台、優惠細節。衛生局有調查權可要求診所說明、調閱合約。證據鏈越完整,衛生局處理越快,沒附證據的檢舉很容易石沉大海。

Q4醫療法 61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商業行為的兩道紅線:禁止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禁止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Q5什麼叫不正當招攬病人?

衛福部公告禁止的方法,包括折扣、贈品、介紹費、跨區誇大療效、製造限時急迫感等。

Q6什麼是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藥商給醫師回扣、診所間轉介病人收佣金、跟長照或葬儀社的暗盤合作都屬之。

Q7醫療法 61 條跟廣告規範差在哪?

61 條管「招攬病人的方法」與「業務利益」,84 至 87 條管「醫療廣告的資格與內容」,常一起適用。

Q8診所怎麼確認行銷活動沒違反 61 條?

上線前對照衛福部公告清單,逐項檢查有無折扣、贈品、介紹費,由合規窗口簽核留存。

Q9看到違法招攬怎麼檢舉?

截圖保存時間、平台、優惠細節,向診所所在縣市衛生局醫政科檢舉,可實名可匿名。

Q10違反 61 條會被罰多少?

依第 103 條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連續違規可連續處罰,醫師另可能遭懲戒。

Q11怎麼證明診所違法招攬?

保存廣告原圖、發布時間、平台、優惠細節與合作網紅資訊,衛生局可調閱合約佐證。

Q12醫療法 61 條 vs 公平交易法 21 條哪個適用?

61 條管醫療招攬手法由衛生局裁罰,公平法 21 條管虛偽不實表示由公平會處理,可能競合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61條招攬第84-87條廣告第61條第2項
規範對象招攬病人之方法醫療廣告之資格與內容業務上不正當利益
典型違規折扣、贈品、介紹費、限時急迫誇大療效、登載禁止項目回扣、轉介佣金、暗盤
罰則依據第103條 5-25萬第103-104條第103條 5-25萬

第61條招攬

規範對象
招攬病人之方法
典型違規
折扣、贈品、介紹費、限時急迫
罰則依據
第103條 5-25萬

第84-87條廣告

規範對象
醫療廣告之資格與內容
典型違規
誇大療效、登載禁止項目
罰則依據
第103-104條

第61條第2項

規範對象
業務上不正當利益
典型違規
回扣、轉介佣金、暗盤
罰則依據
第103條 5-25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法第6条の5(医療広告の規制・誇大広告等の禁止)
韓國의료법 제27조 제3항(환자 유인·알선 금지)
中國广告法 第16条(医疗广告限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及 ärztliche Berufsordnung(医療広告・勧誘規制)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R.4127-19 et R.4127-20(interdiction du caractère commercial de la médecine)
美國Anti-Kickback Statute, 42 U.S.C. § 1320a-7b(禁止醫療回扣與轉介佣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立法理由一、近來登載或散播醫療廣告之方式日趨複雜繁多,例如以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摘錄醫學刊物內容,藉記者採訪或工商報導等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增強廣告效果之行為,層出不窮,爰定本條,以為限制。   二、第二款規定情形,例如醫療機構印行某刊物,其內說明某病人患有某種疾病,經如何治療而痊癒等。   三、第四款規定情形,例如摘錄整篇醫學刊物之內容,再於旁加註醫療機構之名稱、電話、地址等以為宣傳。   四、第五款規定情形,例如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五、第六款規定情形,例如刊登一則未具醫療機構名稱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之廣告,然後再並排刊登一則該醫療機構之醫療廣告,以規避違法之責任。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751111 制定)

一、近來登載或散播醫療廣告之方式日趨複雜繁多,例如以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摘錄醫學刊物內容,藉記者採訪或工商報導等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增強廣告效果之行為,層出不窮,爰定本條,以為限制。   二、第二款規定情形,例如醫療機構印行某刊物,其內說明某病人患有某種疾病,經如何治療而痊癒等。   三、第四款規定情形,例如摘錄整篇醫學刊物之內容,再於旁加註醫療機構之名稱、電話、地址等以為宣傳。   四、第五款規定情形,例如利用招待記者會或工商報導方式以招徠患者就醫。   五、第六款規定情形,例如刊登一則未具醫療機構名稱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之廣告,然後再並排刊登一則該醫療機構之醫療廣告,以規避違法之責任。

(09304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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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61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