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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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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
  2. 2.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62條要求醫院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特定醫療技術、儀器訂定操作人員資格與適應症規範。

Q · 醫院的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跟我這個病人有什麼關係?

它是把醫療事故責任從個別醫師升級為醫院系統失職的關鍵

依醫療法第62條第一項,醫院必須建立並檢討評估醫療品質管理制度。對病人而言,這在醫療糾紛訴訟時極度有關係:律師除了攻擊個別醫師疏失,常會調閱醫院是否依本條建立、是否實際執行品管制度。若紙上有制度卻未落實,舉證壓力會大幅倒向醫院方,請求對象與賠償範圍從「告醫師個人」變成「告醫院系統失職」,談判籌碼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坐在診間,醫師說「建議做這個療程,我們有最新的設備」。你想著值不值得、要不要做,但很少人會想到一個更基本的問題:眼前這位醫師、這台機器、這個療程,到底有沒有資格出現在你面前?這條法律就是這個問題的源頭。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對「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另外訂規則,規定誰能操作、在什麼適應症下能用、要符合什麼條件。從達文西手臂、雷射屈光手術、高壓氧治療,到各種昂貴自費療程,背後都有這條開的閘門。第一項要求醫院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這聽起來像官僚用語,但它是醫療糾紛訴訟中常被忽略的爆點:醫院如果沒建立或沒執行自己的品管制度,案件性質會從「單一醫師疏失」升級為「醫院系統性失職」。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62條為醫療品質管制的雙軌規範:第一項課予醫院建立並檢討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之義務;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另訂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與條件等辦法,構成醫療機構品質責任與特定技術准入管制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某項醫療技術有沒有特殊的資格限制?

去衛福部官網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清單,這份清單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會列出受規範技術、操作人員資格與機構條件。簽自費同意書前查清單,是最低成本的自保動作。

Q2醫院的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跟我這個病人有什麼關係?

出醫療事故時極度有關係。律師除攻擊個別醫師疏失外,常調閱醫院是否依本條第一項建立並執行品管制度。若紙上有制度卻未落實,舉證壓力大幅倒向醫院方,賠償談判籌碼完全不同。

Q3醫療法62條是什麼?

規範醫院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對特定醫療技術訂操作資格的雙軌條文。

Q4什麼叫特定醫療技術?

經主管機關公告、須符合特定適應症與操作人員資格才能施行的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儀器。

Q5醫療品質管理制度指什麼?

醫院依法建立並持續檢討評估的醫療服務品質管控機制,涵蓋人員、流程與安全。

Q6醫院系統性失職是什麼意思?

因醫院未建立或未落實制度所生的過失,責任由個別醫事人員擴及醫療機構本身。

Q7自費療程前怎麼查技術有沒有資格限制?

查衛福部特定醫療技術管理辦法公告清單 → 要求醫師資格證明 → 確認適應症 → 留存文件再簽同意書。

Q8醫療糾紛怎麼運用品管制度攻擊?

第一時間請律師發函要求醫院提供品管制度文件,檢視是否建立、是否落實,再主張系統性失職。

Q9違反第二項辦法會被罰多少?

依醫療法第103條裁罰,具體額度視違反態樣與情節由主管機關認定。

Q10怎麼證明醫院沒落實品管制度?

調閱醫院品質管理制度文件、會議紀錄與出事部門的執行紀錄,比對紙上制度與實際落差。

Q11醫療法62條 vs 醫療器材管理法差在哪?

62條管醫療機構使用端(技術施行、操作資格),醫療器材管理法管器材製造販售端,分工不同。

Q12告醫師個人 vs 告醫院系統失職差在哪?

前者證明個別過失較難,後者用62條品管制度未落實,請求對象與賠償範圍都不同且舉證較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ng_1_qualityprong_2_tech
規範對象醫院(組織層級義務)特定醫療技術/儀器(准入管制)
性質課予義務(建立並檢討制度)授權立法(衛福部訂辦法)
對病人意義醫療糾紛的系統性失職攻擊角度接受療程前的資格與適應症查核點
違反後果作為違反注意義務之佐證(民事賠償加重)依醫療法第103條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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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醫院(組織層級義務)
性質
課予義務(建立並檢討制度)
對病人意義
醫療糾紛的系統性失職攻擊角度
違反後果
作為違反注意義務之佐證(民事賠償加重)

prong_2_tech

規範對象
特定醫療技術/儀器(准入管制)
性質
授權立法(衛福部訂辦法)
對病人意義
接受療程前的資格與適應症查核點
違反後果
依醫療法第103條行政裁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法 第6条の12(医療の安全を確保するための措置)
韓國의료법 제58조(의료기관 인증, 功能近似的品質管理機制)
中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 國家衛健委部門規章,功能對應之品質管理規範)
德國SGB V § 135a(Verpflichtung zur Qualitätssicher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6111-2(qualité et sécurité des soins)
美國42 CFR § 482.21(QAPI – Quality Assessment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Medicare Conditions of Particip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機構有關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或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取巧、規避處罰者以暗示、影射方式為醫療廣告,爰定第一項。   二、定明醫療機構有關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或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促醫院建立全面品質管理制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爰將原條文「醫院應建立院內感染控制及醫事檢驗品管制度」規定修正為「醫療品質管制制度」,列為第一項。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等,以促進、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0751111 制定)

一、為防止取巧、規避處罰者以暗示、影射方式為醫療廣告,爰定第一項。   二、定明醫療機構有關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或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促醫院建立全面品質管理制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爰將原條文「醫院應建立院內感染控制及醫事檢驗品管制度」規定修正為「醫療品質管制制度」,列為第一項。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等,以促進、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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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62 條規定:「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