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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74 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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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4 條規定,經病人同意後新醫院可商洽原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及檢查報告,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換醫院時,前一家醫院的檢查可以不用重做嗎?

依醫療法第 74 條,經你(或家屬)同意後,新醫院可商洽原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你負擔(僅影印成本)。重點是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開口,醫師通常不會主動去調,會直接請你重做。MRI、CT、抽血等多數檢查報告都可共享,省下重做的金錢、時間與輻射劑量。

白話解讀

換到新醫院第一句話通常是「把這些檢查重做一次」。一次 MRI、一次抽血、一次心電圖、一次電腦斷層,每次都是錢和時間,有些檢查還有輻射劑量。多數人不知道這些重做有八成可以避免。醫療法第 74 條規定:新的醫院、診所可以「商洽」原診治的醫院取得「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加「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只是病歷影印成本,跟重做一次 MRI 動輒幾千上萬比起來,差距是十倍以上。重點是這條的主動權在你(或家屬):你必須先同意,新醫院才能去調,所以如果你不主動開口要求,醫師通常不會主動幫你做這個動作,多數情況他們直接開單請你重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4 條為病歷跨機構調閱的核心規範,賦予病人在更換醫療機構時、經本人或家屬同意後,要求原診治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的權利,並課予原醫院「不得拒絕」的法定義務,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就醫連續性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 74 條是什麼?

規範病人換醫院時可調閱原醫院病歷與檢查報告,原醫院不得拒絕。

Q2換醫院檢查一定要重做嗎?

不一定。多數檢查報告可依 74 條共享,但你必須主動要求調閱。

Q3病歷複製本怎麼申請?

由本人或家屬攜身分證件到原醫院櫃台申請,含影像光碟,約 3-7 個工作天。

Q4醫院拒絕給病歷怎麼辦?

在保存期間內醫院拒絕,可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訴,主管機關有處罰權。

Q5調病歷要花多少錢?

僅影印成本,通常每頁 1-5 元,與重做一次 MRI 動輒上千上萬差距十倍以上。

Q6誰可以幫病人調病歷?

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經同意即可啟動。

Q7病歷可以保存多久?

依醫療法 70 條至少 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保存期內隨時可調。

Q8健保健康存摺能取代調病歷嗎?

不能完全取代。存摺只涵蓋健保紀錄,完整影像與部分病理報告仍須走實體調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carryhospital_consultnhi_health_passbook
速度最快,免兩院公文往返較慢,需新舊醫院商洽即時但僅限健保紀錄
完整度完整(含影像光碟)完整不完整,缺完整影像與病理報告
費用影印費(病人負擔)影印費(病人負擔)免費
法律依據醫療法 71 條(病人請求)醫療法 74 條(機構商洽)健保署雲端服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33条(保有個人データの開示請求)— 診療記録の本人開示
🇰🇷 韓國의료법 제21조(기록 열람 등)— 환자 본인의 진료기록 열람·사본 발급 청구권
🇨🇳 中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 — 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 德國BGB § 630g(Einsichtnahme in die Patientenakte,Patientenrechtegesetz 2013)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1111-7(accès au dossier médical)
🇺🇸 美國HIPAA Privacy Rule, 45 C.F.R. § 164.524(Right of access to 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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