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4 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4 條規定,經病人同意後新醫院可商洽原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及檢查報告,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Q · 換醫院時,前一家醫院的檢查可以不用重做嗎?
依醫療法第 74 條,經你(或家屬)同意後,新醫院可商洽原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你負擔(僅影印成本)。重點是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開口,醫師通常不會主動去調,會直接請你重做。MRI、CT、抽血等多數檢查報告都可共享,省下重做的金錢、時間與輻射劑量。
白話解讀
換到新醫院第一句話通常是「把這些檢查重做一次」。一次 MRI、一次抽血、一次心電圖、一次電腦斷層,每次都是錢和時間,有些檢查還有輻射劑量。多數人不知道這些重做有八成可以避免。醫療法第 74 條規定:新的醫院、診所可以「商洽」原診治的醫院取得「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加「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醫院「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但只是病歷影印成本,跟重做一次 MRI 動輒幾千上萬比起來,差距是十倍以上。重點是這條的主動權在你(或家屬):你必須先同意,新醫院才能去調,所以如果你不主動開口要求,醫師通常不會主動幫你做這個動作,多數情況他們直接開單請你重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4 條為病歷跨機構調閱的核心規範,賦予病人在更換醫療機構時、經本人或家屬同意後,要求原診治醫院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的權利,並課予原醫院「不得拒絕」的法定義務,費用由病人負擔,構成台灣病人就醫連續性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 74 條是什麼?▾
規範病人換醫院時可調閱原醫院病歷與檢查報告,原醫院不得拒絕。
Q2換醫院檢查一定要重做嗎?▾
不一定。多數檢查報告可依 74 條共享,但你必須主動要求調閱。
Q3病歷複製本怎麼申請?▾
由本人或家屬攜身分證件到原醫院櫃台申請,含影像光碟,約 3-7 個工作天。
Q4醫院拒絕給病歷怎麼辦?▾
在保存期間內醫院拒絕,可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訴,主管機關有處罰權。
Q5調病歷要花多少錢?▾
僅影印成本,通常每頁 1-5 元,與重做一次 MRI 動輒上千上萬差距十倍以上。
Q6誰可以幫病人調病歷?▾
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經同意即可啟動。
Q7病歷可以保存多久?▾
依醫療法 70 條至少 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保存期內隨時可調。
Q8健保健康存摺能取代調病歷嗎?▾
不能完全取代。存摺只涵蓋健保紀錄,完整影像與部分病理報告仍須走實體調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carry | hospital_consult | nhi_health_passbook |
|---|---|---|---|
| 速度 | 最快,免兩院公文往返 | 較慢,需新舊醫院商洽 | 即時但僅限健保紀錄 |
| 完整度 | 完整(含影像光碟) | 完整 | 不完整,缺完整影像與病理報告 |
| 費用 | 影印費(病人負擔) | 影印費(病人負擔) | 免費 |
| 法律依據 | 醫療法 71 條(病人請求) | 醫療法 74 條(機構商洽) | 健保署雲端服務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