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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2. 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3. 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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