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5 條
- 1.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 2.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 3.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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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5 條規範出院程序三件事:醫院得安排追蹤照顧、未治癒要求出院須簽自動出院書、醫囑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Q · 醫師說可以出院但我覺得家人還沒好,可以堅持不出院嗎?
依醫療法第 75 條,病人尚未治癒卻要求出院時,醫院得要求簽具自動出院書,作為醫師已告知風險、病人理解後仍堅持出院的書面證明。反之,醫師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病人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不得無故佔床;超過醫囑日數的住院費可能須自費。對出院決定有疑慮時,可要求醫師將病情與風險記載於病歷並請第二位醫師會診。
白話解讀
住院費用每天都在累積,醫師突然說「可以出院了」。你看著還很虛弱的家人,心裡兩個聲音:是不是醫院想趕人?還是真的能出院?醫療法第 75 條同時處理三件事,三件事分屬不同情境,搞混就麻煩了。第一項:你出院後想繼續被追蹤照顧(例如居家護理),醫院「得」(可以)幫你安排,這是醫院的權限不是義務。第二項:「尚未治癒」你卻堅持要出院,醫院可以要求你簽「自動出院書」。這份書面文件不是行政手續,是醫院的法律免責盾牌,簽下去等於聲明「我知道風險、後果自負」。第三項:醫師依醫囑通知你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這是限制醫院不能擱置病床的規定,但反過來也限制病人不能賴著不走。三項規定,三個情境,搞清楚自己處在哪一個,下一步才會做對。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5 條為出院程序之規範條文,分三項:第一項賦予醫院得應出院病人要求安排適當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之權限;第二項規定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簽具自動出院書;第三項要求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形成醫院與病家雙向約束的出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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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師說可以出院但我覺得家人狀況還沒好,可以堅持不出院嗎?▾
可以拒絕出院,但要承擔費用和法律後果。醫囑通知可出院後若堅持留院,超過的住院日數可能不被健保支付須自費,醫院也可能要求簽相關文件。更務實的做法是要求主治醫師將你的疑慮與延後出院理由記錄於病歷並請第二位醫師會診重新評估——一旦寫進病歷,延後就是醫療判斷而非病家鬧事。
Q2自動出院書簽了之後出事,可以告醫院嗎?▾
可以告,但勝訴難度高很多。自動出院書是醫院的免責盾牌,內容通常包括醫師已告知未治癒、繼續治療必要性、出院風險而病人仍堅持出院。要翻盤須證明醫師告知有缺漏、病人當時意識不清不能有效同意,或文件造假被誤導。簽之前最重要的是讀完整內容並對不清楚處要求補充,不被『快點簽一簽就可以走』催著走。
Q3醫師已經說可以出院但醫院遲遲不辦手續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75條第3項,醫師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醫院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無故拖延可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訴,實務上更有效是直接到醫院病人服務中心反映,多數是行政流程延遲非惡意。出院前務必確認帶走出院病歷摘要、用藥紀錄、回診時間三樣文件。
Q4自動出院書是什麼?▾
病人尚未治癒卻堅持出院時簽具的書面文件,聲明已知風險、後果自負,是醫院的法律免責依據。
Q5醫療法第75條規範什麼?▾
出院程序三項:追蹤照顧安排(醫院權限)、自動出院書、依醫囑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Q6什麼叫『繼續追蹤照顧』?▾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要求,安排適當場所及人員銜接後續照護,例如居家護理、居家醫療。
Q7自動出院書 vs 手術同意書差在哪?▾
手術同意書是同意接受醫療風險,自動出院書是放棄繼續治療的風險,方向相反但同樣把責任移向病人。
Q8簽自動出院書前該做什麼?▾
要求醫師在病歷記載病情、未治癒部分與出院風險,讀完整文件內容,必要時請第二位醫師會診。
Q9醫院遲遲不辦出院手續怎麼辦?▾
依第3項應即辦理,無故拖延可向縣市衛生局申訴,或直接洽醫院病人服務中心反映。
Q10出院要帶走哪些文件?▾
出院病歷摘要、用藥紀錄、回診時間三樣缺一不可,事後補申請會麻煩很多。
Q11怎麼爭取延後出院又不被當鬧事?▾
要求主治醫師將延後理由與疑慮記載於病歷並請會診,書面化後延後即屬醫療判斷。
Q12未治癒堅持出院的住院費誰付?▾
超過醫囑可出院日數的住院費可能不被健保給付須自費,視個案與健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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