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5 條
- 1.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 2.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 3.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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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5 條規範出院程序三件事:醫院得安排追蹤照顧、未治癒要求出院須簽自動出院書、醫囑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Q · 醫師說可以出院但我覺得家人還沒好,可以堅持不出院嗎?
依醫療法第 75 條,病人尚未治癒卻要求出院時,醫院得要求簽具自動出院書,作為醫師已告知風險、病人理解後仍堅持出院的書面證明。反之,醫師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病人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不得無故佔床;超過醫囑日數的住院費可能須自費。對出院決定有疑慮時,可要求醫師將病情與風險記載於病歷並請第二位醫師會診。
白話解讀
住院費用每天都在累積,醫師突然說「可以出院了」。你看著還很虛弱的家人,心裡兩個聲音:是不是醫院想趕人?還是真的能出院?醫療法第 75 條同時處理三件事,三件事分屬不同情境,搞混就麻煩了。第一項:你出院後想繼續被追蹤照顧(例如居家護理),醫院「得」(可以)幫你安排,這是醫院的權限不是義務。第二項:「尚未治癒」你卻堅持要出院,醫院可以要求你簽「自動出院書」。這份書面文件不是行政手續,是醫院的法律免責盾牌,簽下去等於聲明「我知道風險、後果自負」。第三項:醫師依醫囑通知你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這是限制醫院不能擱置病床的規定,但反過來也限制病人不能賴著不走。三項規定,三個情境,搞清楚自己處在哪一個,下一步才會做對。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5 條為出院程序之規範條文,分三項:第一項賦予醫院得應出院病人要求安排適當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之權限;第二項規定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簽具自動出院書;第三項要求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形成醫院與病家雙向約束的出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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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動出院書是什麼?▾
病人尚未治癒卻堅持出院時簽的書面文件,聲明已知風險、後果自負,是醫院的法律免責依據。
Q2醫療法第75條在規範什麼?▾
出院程序三項:追蹤照顧安排、自動出院書、依醫囑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Q3自動出院書簽了出事還能告醫院嗎?▾
可以告但勝訴難度高,須證明告知有缺漏、病人意識不清或文件造假。
Q4醫師說可出院但醫院遲遲不辦手續怎麼辦?▾
依第3項應即辦理,無故拖延可向縣市衛生局申訴或洽病人服務中心。
Q5未治癒堅持出院的住院費誰付?▾
超過醫囑可出院日數的住院費可能不被健保給付,須自費。
Q6出院後想繼續被照顧可以要求嗎?▾
可依第1項要求醫院安排追蹤照顧或銜接居家醫療,但屬醫院權限非義務。
Q7誰可以代簽自動出院書?▾
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Q8出院後發現醫療有疏失多久內可求償?▾
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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