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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2.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3. 醫院、診所對於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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