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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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