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7 條
快速跳轉
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是私立醫院亦須遵守的法定協力義務。
Q · 私立醫院可以拒絕配合政府的防疫或救災任務嗎?
不行,這是醫療法 77 條的法定義務
依醫療法第 77 條,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一旦取得開業執照,無論公立或私立都承擔此協力義務。但義務範圍被明確列舉在七大類事項內,超出範圍政府不得任意指派。
深度解讀
你以為醫院只是「醫生看病的地方」?法律上不是。這條把醫療機構升格為「半政府單位」:當政府需要做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民防的時候,醫院和診所必須配合,不能以「我們是私人企業」為由拒絕。這就是為什麼 921 地震、莫拉克風災、COVID-19 的時候,連私立醫院都要接收傷患、開設專責病房、執行隔離措施。你家巷口的小診所,理論上也在這張網裡。它代表的意義是:在台灣,醫療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有公共義務的底色。你掛健保看病的那一刻,背後撐著的不只是醫師的專業,還有整套國家防護體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