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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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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是私立醫院亦須遵守的法定協力義務。

Q · 私立醫院可以拒絕配合政府的防疫或救災任務嗎?

不行,這是醫療法 77 條的法定義務

依醫療法第 77 條,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一旦取得開業執照,無論公立或私立都承擔此協力義務。但義務範圍被明確列舉在七大類事項內,超出範圍政府不得任意指派。

深度解讀

你以為醫院只是「醫生看病的地方」?法律上不是。這條把醫療機構升格為「半政府單位」:當政府需要做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民防的時候,醫院和診所必須配合,不能以「我們是私人企業」為由拒絕。這就是為什麼 921 地震、莫拉克風災、COVID-19 的時候,連私立醫院都要接收傷患、開設專責病房、執行隔離措施。你家巷口的小診所,理論上也在這張網裡。它代表的意義是:在台灣,醫療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有公共義務的底色。你掛健保看病的那一刻,背後撐著的不只是醫師的專業,還有整套國家防護體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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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