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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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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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是私立醫院亦須遵守的法定協力義務。
Q · 私立醫院可以拒絕配合政府的防疫或救災任務嗎?
不行,這是醫療法 77 條的法定義務
依醫療法第 77 條,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事宜。一旦取得開業執照,無論公立或私立都承擔此協力義務。但義務範圍被明確列舉在七大類事項內,超出範圍政府不得任意指派。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院只是「醫生看病的地方」?法律上不是。這條把醫療機構升格為「半政府單位」:當政府需要做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民防的時候,醫院和診所必須配合,不能以「我們是私人企業」為由拒絕。這就是為什麼 921 地震、莫拉克風災、COVID-19 的時候,連私立醫院都要接收傷患、開設專責病房、執行隔離措施。你家巷口的小診所,理論上也在這張網裡。它代表的意義是:在台灣,醫療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有公共義務的底色。你掛健保看病的那一刻,背後撐著的不只是醫師的專業,還有整套國家防護體系。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77 條為醫療機構公共協力義務的核心規範,將醫療機構編入國家公共防護網:當政府辦理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事項時,醫療機構負有接受委託、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超出列舉七類事項則不在強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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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私立醫院可以拒絕配合政府的防疫或救災任務嗎?
不行。依醫療法第 77 條,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公共衛生、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取得開業執照後不分公私立都承擔此協力義務,但範圍限於本條列舉的七類事項。
Q2醫療機構拒絕配合會怎樣?
屬違反法定義務,主管衛生機關有法律依據可介入處理,並非單純的業務決策,民眾亦可向衛生局檢舉並引用本條。
Q3政府可以無限制要求醫院配合任何事嗎?
不行。義務範圍限於本條列舉的公衛、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七大類,超出範圍政府不得任意指派。
Q4醫療法第 77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機構的公共協力義務,須接受政府委託協助公衛、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醫療服務,是私立醫院也適用的法定義務。
Q5醫療機構協力義務涵蓋哪些事項?
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七大類,且須是政府委託的醫療服務事宜。
Q6什麼叫醫療機構的準公共義務?
醫療機構雖為市場主體,但因醫療高度公共性,取得執照後即被法律編入國家防護網,負有協助政府公共任務的義務。
Q7民防醫療義務指的是什麼?
全民防衛動員情境下,醫療機構依本條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協助救護、醫療支援的義務。
Q8醫療機構不配合政府委託要怎麼檢舉?
保留公文與拒絕紀錄,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並引用醫療法 77 條,主管機關須依法處理。
Q9醫院如何判斷政府的要求是否屬法定義務?
比對要求事項是否落在本條列舉七類、且是否經正式委託,兩者皆是才屬強制協力範圍。
Q10醫療機構參與政府委託案要注意什麼?
釐清屬法定義務或額外服務,前者責任與補助應反映協力者身份,合約中定位清楚再簽。
Q11民眾如何確認某服務是依本條進行的公共任務?
查看醫療機構是否張貼「配合衛生局」公告或受委託文件,多數半公共服務都以本條為組織基礎。
Q12醫療法 77 條 vs 傳染病防治法的協力義務差在哪?
77 條是一般性協力義務,傳染病防治法是特別法的具體防疫徵調規定,緊急情境優先適用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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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 article | Special law |
|---|---|---|
| 義務性質 | 醫療法 77 條:一般性協力義務 | 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特別徵調義務 |
| 啟動條件 | 政府委託辦理列舉七類事項 | 傳染病爆發或災害發生時的具體指定 |
| 範圍 | 公衛、救助、社福、民防等日常與非常態並列 | 聚焦特定緊急情境的徵用與調度 |
This article
- 義務性質
- 醫療法 77 條:一般性協力義務
- 啟動條件
- 政府委託辦理列舉七類事項
- 範圍
- 公衛、救助、社福、民防等日常與非常態並列
Special law
- 義務性質
- 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特別徵調義務
- 啟動條件
- 傳染病爆發或災害發生時的具體指定
- 範圍
- 聚焦特定緊急情境的徵用與調度
立法沿革 3 版
(0751111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廣告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之規定處罰外,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其觸犯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 二、以墮胎、婦科整型為宣傳者。 三、以治療性機能或增強性能力為宣傳者。 四、以包醫包治為宣傳者。 五、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者。
立法理由一、醫療機構違反第十三條,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非醫療機構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超額收取醫療費用;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遷移者未依設立及開業之規定,申請登記;違反第四十一條,負責醫師未盡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之責;違反第四十四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或利用業務上機會收受商人饋贈或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實施手術未取得病人或其關係人同意;違反第四十九條,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或登載、散播醫療廣告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所定情節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又邇來醫療廣告氾濫,經處以罰鍰後,仍不能遏止其持續之違規情形,爰定明第二項,以資遏阻。
(0920103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其觸犯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 二、以墮胎為宣傳者。 三、以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型為宣傳者。 四、以包醫包治為宣傳者。 五、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增列違規行為之罰則。 二、修正第二項句中「左列」為「下列」並刪除同項第二款中「、婦科整型」等字及修正第三款為「以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型為宣傳者。」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協助辦理公共衛生、繼續教育、在職訓練、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民防等有關醫療服務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醫療機構違反第十三條,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非醫療機構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超額收取醫療費用;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遷移者未依設立及開業之規定,申請登記;違反第四十一條,負責醫師未盡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之責;違反第四十四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或利用業務上機會收受商人饋贈或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實施手術未取得病人或其關係人同意;違反第四十九條,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或登載、散播醫療廣告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所定情節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又邇來醫療廣告氾濫,經處以罰鍰後,仍不能遏止其持續之違規情形,爰定明第二項,以資遏阻。
一、第一項配合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增列違規行為之罰則。 二、修正第二項句中「左列」為「下列」並刪除同項第二款中「、婦科整型」等字及修正第三款為「以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型為宣傳者。」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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