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8 條
- 1.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 2.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 3.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4.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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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白話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哪?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78條為人體試驗的核准與審查總則,建立三道防線:機構資格(原則限教學醫院)、行政核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多元審查(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對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設核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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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體試驗一定要衛福部核准嗎?▾
原則上要。教學醫院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外是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免核准。
Q2非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嗎?▾
原則不行。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準用教學醫院規定。
Q3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由誰組成?▾
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Q4為什麼審查委員要有法律專家和外部人士?▾
刻意打破「自己人審自己人」,讓外部視角強制進入科學決策,避免醫師同行評議的盲點。
Q5什麼是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的核准豁免?▾
學名藥是對既有成分的微調研究,風險明顯較低,第一項但書給予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輕便通道。
Q6試驗計畫核准後可以隨意修改嗎?▾
不行。計畫內容變更時,須依規定重新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才能施行,堵住先核准後偷改的漏洞。
Q7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時該先確認什麼?▾
先確認執行機構是否為教學醫院、有無衛福部核准函、IRB(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紀錄。任一答不出來就先別簽。
Q8私人診所宣稱做臨床研究合法嗎?▾
若該診所非教學醫院、未經特殊專長核准,依本條第二項已屬違法,並非灰色地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人體試驗 | 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
|---|---|---|
|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 | 免經核准 |
| 執行機構限制 | 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 | 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
| 倫理委員會審查 | 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 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
| 風險程度 | 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 | 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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