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醫療法78

快速跳轉
  1. 1.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2. 2.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3. 3.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4.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衛福部核准才能做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白話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哪?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78條為人體試驗的核准與審查總則,建立三道防線:機構資格(原則限教學醫院)、行政核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多元審查(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對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設核准豁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體試驗一定要衛福部核准嗎?

原則上要。教學醫院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外是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免核准。

Q2非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嗎?

原則不行。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準用教學醫院規定。

Q3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由誰組成?

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Q4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時該先確認什麼?

先確認執行機構是否為教學醫院、有無衛福部核准函、IRB 審查通過紀錄。任一答不出來就先別簽。

Q5醫療法78條的人體試驗包含哪些?

不只新藥,還涵蓋新手術術式、新醫療器材、新診斷方法,範圍比一般所稱臨床試驗更廣。

Q6什麼是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驗證學名藥與原廠藥生體可用率相當的試驗,因屬既有成分微調、風險較低,依但書免經核准。

Q7人體試驗的IRB是什麼?

由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試驗計畫的倫理委員會,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Q8人體試驗怎麼申請核准?

教學醫院擬定計畫 → 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後施行。

Q9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怎麼確認合法?

確認機構是否教學醫院 → 索取衛福部核准函 → 查IRB審查紀錄 → 檢視委員會性別比例 → 詳閱書面同意書。

Q10怎麼查一個試驗計畫有沒有核准?

直接要求機構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與IRB通過紀錄;願意提供代表合法,支吾拖延就不該參加。

Q11試驗計畫要修改時要怎麼做?

計畫內容變更時,須重新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才能施行,不能先核准後偷改。

Q12教學醫院 vs 非教學醫院做人體試驗差在哪?

教學醫院經核准即可;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僅在具特殊專長並經同意時才能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人體試驗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免經核准
執行機構限制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倫理委員會審查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風險程度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一般人體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
執行機構限制
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
倫理委員會審查
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風險程度
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

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免經核准
執行機構限制
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倫理委員會審查
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風險程度
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臨床研究法(2018年施行)+ 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GCP 省令(治験審査委員会 IRB)
韓國생명윤리 및 안전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기관생명윤리위원회 IRB)
中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40-42a + EU-Verordnung 536/2014 (Ethikkommissio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1121-1 et s. (loi Jardé) + Comité de protection des personnes (CPP)
美國21 CFR Part 50/56 (FDA Informed Consent & IRB) + 45 CFR Part 46 (Common Ru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751111 制定)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依醫師法規定懲處。

立法理由一、第五十九條係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本條乃配合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二、醫師為醫療廣告者,已違反醫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處罰,爰以但書定之。

(0930409 全文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0980501 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句末增列但書:「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等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強調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審查人體試驗計畫應以保障受試者權益為重,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1011127 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實務上皆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為更明確規範,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將計畫變更應經程序增列為第四項。

(0751111 制定)

一、第五十九條係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本條乃配合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二、醫師為醫療廣告者,已違反醫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處罰,爰以但書定之。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0980501 修正)

一、第一項句末增列但書:「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等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強調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審查人體試驗計畫應以保障受試者權益為重,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1011127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實務上皆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為更明確規範,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將計畫變更應經程序增列為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8 條規定:「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