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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醫療法 第 78 條

  1. 1.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2. 2.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3. 3.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4.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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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白話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哪?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78條為人體試驗的核准與審查總則,建立三道防線:機構資格(原則限教學醫院)、行政核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多元審查(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對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設核准豁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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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體試驗一定要衛福部核准嗎?

原則上要。教學醫院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外是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免核准。

Q2非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嗎?

原則不行。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準用教學醫院規定。

Q3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由誰組成?

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Q4為什麼審查委員要有法律專家和外部人士?

刻意打破「自己人審自己人」,讓外部視角強制進入科學決策,避免醫師同行評議的盲點。

Q5什麼是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的核准豁免?

學名藥是對既有成分的微調研究,風險明顯較低,第一項但書給予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輕便通道。

Q6試驗計畫核准後可以隨意修改嗎?

不行。計畫內容變更時,須依規定重新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才能施行,堵住先核准後偷改的漏洞。

Q7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時該先確認什麼?

先確認執行機構是否為教學醫院、有無衛福部核准函、IRB(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紀錄。任一答不出來就先別簽。

Q8私人診所宣稱做臨床研究合法嗎?

若該診所非教學醫院、未經特殊專長核准,依本條第二項已屬違法,並非灰色地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人體試驗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免經核准
執行機構限制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倫理委員會審查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風險程度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臨床研究法(2018年施行)+ 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GCP 省令(治験審査委員会 IRB)
🇰🇷 韓國생명윤리 및 안전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기관생명윤리위원회 IRB)
🇨🇳 中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40-42a + EU-Verordnung 536/2014 (Ethikkommissio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1121-1 et s. (loi Jardé) + Comité de protection des personnes (CPP)
🇺🇸 美國21 CFR Part 50/56 (FDA Informed Consent & IRB) + 45 CFR Part 46 (Common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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