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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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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2. 2.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3. 3.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4.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衛福部核准才能做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深度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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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78 條規定:「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