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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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 2.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 3.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4.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衛福部核准才能做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白話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哪?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78條為人體試驗的核准與審查總則,建立三道防線:機構資格(原則限教學醫院)、行政核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多元審查(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對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設核准豁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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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體試驗一定要衛福部核准嗎?
原則上要。教學醫院須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例外是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免核准。
Q2非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嗎?
原則不行。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準用教學醫院規定。
Q3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由誰組成?
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Q4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時該先確認什麼?
先確認執行機構是否為教學醫院、有無衛福部核准函、IRB 審查通過紀錄。任一答不出來就先別簽。
Q5醫療法78條的人體試驗包含哪些?
不只新藥,還涵蓋新手術術式、新醫療器材、新診斷方法,範圍比一般所稱臨床試驗更廣。
Q6什麼是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驗證學名藥與原廠藥生體可用率相當的試驗,因屬既有成分微調、風險較低,依但書免經核准。
Q7人體試驗的IRB是什麼?
由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試驗計畫的倫理委員會,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
Q8人體試驗怎麼申請核准?
教學醫院擬定計畫 → 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受其委託後施行。
Q9被邀請參加臨床試驗怎麼確認合法?
確認機構是否教學醫院 → 索取衛福部核准函 → 查IRB審查紀錄 → 檢視委員會性別比例 → 詳閱書面同意書。
Q10怎麼查一個試驗計畫有沒有核准?
直接要求機構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與IRB通過紀錄;願意提供代表合法,支吾拖延就不該參加。
Q11試驗計畫要修改時要怎麼做?
計畫內容變更時,須重新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才能施行,不能先核准後偷改。
Q12教學醫院 vs 非教學醫院做人體試驗差在哪?
教學醫院經核准即可;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僅在具特殊專長並經同意時才能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人體試驗 | 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
|---|---|---|
|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 | 免經核准 |
| 執行機構限制 | 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 | 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
| 倫理委員會審查 | 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 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
| 風險程度 | 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 | 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
一般人體試驗
-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必須報請衛福部核准(或受委託)
- 執行機構限制
- 原則限教學醫院;非教學醫院須特殊專長同意
- 倫理委員會審查
- 須經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 風險程度
- 較高(新藥、新術式、新器材)
學名藥生體相等性試驗
-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免經核准
- 執行機構限制
- 免核准但仍受機構與審查規範
- 倫理委員會審查
- 仍須踐行審查程序
- 風險程度
- 較低(既有成分微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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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1 制定)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依醫師法規定懲處。
立法理由一、第五十九條係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本條乃配合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二、醫師為醫療廣告者,已違反醫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處罰,爰以但書定之。
(0930409 全文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0980501 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句末增列但書:「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等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強調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審查人體試驗計畫應以保障受試者權益為重,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1011127 修正)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先將人體試驗計畫,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人體試驗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前三項規定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實務上皆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為更明確規範,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將計畫變更應經程序增列為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醫療法 第 105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一、第五十九條係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本條乃配合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二、醫師為醫療廣告者,已違反醫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處罰,爰以但書定之。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一、第一項句末增列但書:「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等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強調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審查人體試驗計畫應以保障受試者權益為重,第三項文字修正為「前二項人體試驗計畫,醫療機構應提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人員會同審查通過;計畫變更時,亦同。審查人員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確保受試者之權益,經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計畫若有變更,實務上皆先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後始得施行,為更明確規範,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將計畫變更應經程序增列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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