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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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78條規定,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且須經含法律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多元委員會審查通過。
Q · 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合法做人體試驗?
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經衛福部核准才能做
依醫療法第78條,原則上只有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施行人體試驗;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具特殊專長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試驗計畫須先經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會同審查通過,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則免經核准。
深度解讀
新藥怎麼來的?某個人類第一次把那顆藥吞下去的瞬間,他就是「人體試驗的受試者」。這條法律規範的是那個瞬間之前,醫院必須跨過多少道關卡。原則是嚴格的:只有「教學醫院」可以做人體試驗,而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非教學醫院原則禁止,除非有特殊專長另外申請。更關鍵的是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醫療人員、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而且任何一個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歷史上太多悲劇:納粹的人體實驗、美國 Tuskegee 梅毒研究、台灣早年的核災輻射追蹤爭議。這條法律的每一個字,背後都是用血換來的教訓。如果你被邀請參加任何臨床試驗,第一個動作不是聽介紹,是問:這個試驗有經過 IRB(倫理委員會)審查嗎?核准函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醫療法 第 105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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