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9720 號
要旨
少年前科紀錄及相關資料,不包含保存機關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所編纂之卷宗。又塗銷方式,應使一般人無法直接辨識或經交比對後可得知而言,而非將相關紀錄及資料均銷毀
主旨
有關少年前案資料塗銷之方式及範圍,本廳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 106 年 3 月 21 日「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第 8 次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關於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少年受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人格之發展,故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業務時,就涉及少年事件部分資料之處理,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之。
三、有關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範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但書規定,不包含保存機關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案件所編纂之卷宗。又實務運作上,「塗銷」係指塗銷至一般人無法直接辨識或經交叉比對後可得知其為少年事件之少年之程度而言,而非將相關紀錄及資料全部銷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銷毀,仍須依檔案銷毀之有關法規辦理)。
四、病歷資料部分,原則上應依醫療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但就涉及少年事件部分之資料,例如:法院函文、載有少年事件案號、案由案情、少年調查(保護)官意見及其他可以得知何人為少年事件少年之資料,參照前述兩點說明及所引條文規定,則應於接獲法院通知時,予以塗銷或為適度遮掩,以維少年權益。
正本
法務部保護司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