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814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規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職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依本法辦理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事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處理,其效力不受影響。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前,僅依修正前該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二十歲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檢察官應適用本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處理。但案件已判決確定者,不在此…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檢察官對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送之案件,經偵查結果,認為係犯該款規定以外之罪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執行之。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依修正後本法規定得為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前者,仍不得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受理之案件始有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預覽 ↗
少年保護官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二條施行前辦理之保護管束案件,執行期間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者,應報請檢察官交由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少年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依其業務就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含保存機關…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 1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少年法院已受理而尚未調查審理終結或執行完畢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由少年法院繼續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之。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