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依其業務就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含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事件或案件所編纂之卷宗。
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18条》,少年前案记录及相关资料指的是保存机关、机构及团体根据其业务就该法第83条之一第一项事件或案件所建立的移送、调查、侦查、审理、执行的记录。但不包括保存机关、机构及团体因调查、侦查、审理、执行该事件或案件所编纂的卷宗。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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