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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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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用。
  2. 2.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3. 3.本法所稱塗銷,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的相关法规和案例记录,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17条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一的规定,人们不得随意提供塗銷/涂抹/遮掩的少年前案纪录和相关资料。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发生的少年事件。 2. 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根据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17条的第2款,法院不适用前述塗銷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法院而言,少年前案纪录和相关资料不进行塗銷。 3. 本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或遮掩,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17条的第3款解释了塗銷的含义,即通过涂抹、删除或遮掩等方式,使一般人无法直接或通过比对后辨识出个人为少年。经过塗銷处理后,记录和档案资料的保存和销毁仍然依照保存机关、机构或团体对各个档案的保存和销毁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17条涉及到塗銷少年前案纪录和相关资料的设定和适用规定。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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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