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7151 號
要旨
關於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未成年追輔個案紀錄塗銷作業事宜
主旨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未成年追輔個案紀錄塗銷作業,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7 年 10 月 2 日法保決字第 10705510500 號函檢送「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未成年追輔個案紀錄塗銷作業研商會議紀錄」辦理。(隨文檢附函文影本 1 份)
二、依上開會議紀錄已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追蹤輔導少年個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作業原則」第三點(二)2 規定,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院(所、校)後,由各少年矯正機關紙本發函正本通知該毒防中心確認個案資料是否通過系統正常派案,並副知原交付執行之少年法院(庭)知悉該少年個案後續將由某地方毒防中心接續追蹤輔導。
三、法院接獲上開公文後,請於一般審判資訊系統/少年塗銷登錄/新增維護進行事項/登錄該筆資料,並於應塗銷日屆至時,依所悉曾取得少年前案紀錄或資料之對象,逕行辦理通知塗銷事宜。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