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2.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