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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 二、執行業務之情形。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保存。
立法理由語言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有製作紀錄並載明一定事項之義務,以保障個案當事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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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有製作紀錄並載明一定事項之義務,以保障個案當事人權益,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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