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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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