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立法理由一、語言治療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需考慮地區之差異性,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亦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以維個案當事人權益。
一、語言治療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需考慮地區之差異性,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亦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以維個案當事人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