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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3. 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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