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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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