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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2.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3.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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