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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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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2. 2.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3. 3.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970718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限及結果通知義務。   二、對於符合領取資格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給補償金之時間與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之領取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970718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限及結果通知義務。   二、對於符合領取資格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給補償金之時間與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之領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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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