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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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70718 制定)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限及結果通知義務。 二、對於符合領取資格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給補償金之時間與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之領取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970718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限及結果通知義務。 二、對於符合領取資格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給補償金之時間與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申請人之領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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