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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補償金者,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二、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該金融機構之名稱及帳號。 三、申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2. 前項書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前項第一款內容之文件。 二、足資釋明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之文件。 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其存摺封面影本。
  3. 同時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補償金者,其第一項之申請書應併載明入住療養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入住期間,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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