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司法院法》,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民上訴字第三○三號判例,中央或地方政府憑權無規定收取民眾執照費用,依然隨意收取,即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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