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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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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職責如下: 一、捐贈者合適性之審查。 二、人體器官放行之審查。 三、簽認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 四、器官移植有關不良反應事件之審查與評估。 五、其他與保存庫醫學有關事項之審查。
  2. 2.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機構保存庫之醫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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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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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