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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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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庫之品質主管應為具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位者,其職責如下: 一、建立及維持保存庫品質管理系統。 二、訂定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 三、調查器官移植有關之不良反應事件。 四、辦理其他與保存庫品質保證有關事項。
  2. 2.品質主管不得由醫學主管兼任,亦不得兼任其他保存庫之品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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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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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存庫之品質主管應為具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