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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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會同審查人體試驗計畫(以下稱審查會)之人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
- 2.前項審查,應訂定作業規範並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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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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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醫療法 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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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