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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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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人體試驗計畫委託人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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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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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