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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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人體試驗計畫委託人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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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