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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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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一次。
  2. 2.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終止人體試驗: 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自行變更人體試驗內容。 二、顯有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之事實。 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 四、有足以影響人體試驗成果評估之事件。 五、人體試驗未完成前,有具體事實證明並無實益、風險高於潛在利益,或顯有實益致不利於對照組。
  3. 3.中央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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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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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