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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2.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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