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不瞭解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相關內容。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課予設置者於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有侵害情事發生時,應主動查明通報主管機關與相關參與者之責,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參與者之隱私權,設置者應訂定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課予設置者於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有侵害情事發生時,應主動查明通報主管機關與相關參與者之責,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參與者之隱私權,設置者應訂定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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