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抱歉,我不知道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相關資訊。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例定位為針對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特別法,而生物資料庫之運作乃以匿名性連結為基礎,其目的在提供大規模生物醫學研究之使用,且其蒐集、處理之基因資訊涉及群體性,雖自參與者提供之生物檢體及資料、資訊出發,惟並不涉及個別利用問題。為調和生物醫學研究之特性及參與者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爰參考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十三條當事人資料禁用權利規定,於本條明定除可辨識參與者個人資料外,諸如生物檢體、基因資料,因係屬群體性用途,爰排除其請求閱覽等權利,以免滋生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定位為針對人體生物資料庫之特別法,而生物資料庫之運作乃以匿名性連結為基礎,其目的在提供大規模生物醫學研究之使用,且其蒐集、處理之基因資訊涉及群體性,雖自參與者提供之生物檢體及資料、資訊出發,惟並不涉及個別利用問題。為調和生物醫學研究之特性及參與者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爰參考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十三條當事人資料禁用權利規定,於本條明定除可辨識參與者個人資料外,諸如生物檢體、基因資料,因係屬群體性用途,爰排除其請求閱覽等權利,以免滋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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