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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准者不在此限。
  2. 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參與者之權益。 二、設置者與受移轉機構之性質。 三、受移轉機構保護參與者權益之能力。 四、參與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3. 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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