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參與者之權益。 二、設置者與受移轉機構之性質。 三、受移轉機構保護參與者權益之能力。 四、參與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設置者規避法規,任意轉移生物資料庫,致可能有違參與者接受採集時之告知後同意授權範圍。以及參與者基於對設置者之信任,或基於生物資料庫公益、慈善之性質而同意採集與使用,故對於生物資料庫之移轉原則上禁止,例外則應經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方得移轉。又,本項「移轉」包含將生物資料庫一部或全部移轉他人,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生物資料庫移轉案件時應審酌之事項。 三、明定生物資料庫停止營運應經之程序及時限要求,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為避免設置者規避法規,任意轉移生物資料庫,致可能有違參與者接受採集時之告知後同意授權範圍。以及參與者基於對設置者之信任,或基於生物資料庫公益、慈善之性質而同意採集與使用,故對於生物資料庫之移轉原則上禁止,例外則應經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方得移轉。又,本項「移轉」包含將生物資料庫一部或全部移轉他人,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生物資料庫移轉案件時應審酌之事項。 三、明定生物資料庫停止營運應經之程序及時限要求,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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