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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 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生物資料庫提供第三人使用時,應於其使用合約中載明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參與者之權益,避免研究者將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移至第三地,藉由較寬鬆法規管制,規避我國法律之管制,而侵害國人之權益,爰禁止生物檢體輸出境外。而從另一方面觀之,不允許生物檢體輸出境外,則相關生醫研究須移至國內方得進行,間接亦有促進我國生物醫學研究之進步之效,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資料跨國境流通是將來國際合作發展之趨勢之一,而在開放之同時,亦須兼顧國人隱私權之確保,爰規定資料國際傳輸應得主管機關個案核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避免第三人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時因不理解規定而受罰,課予生物資料庫設置者應於使用合約上載明前二項規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為保障參與者之權益,避免研究者將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移至第三地,藉由較寬鬆法規管制,規避我國法律之管制,而侵害國人之權益,爰禁止生物檢體輸出境外。而從另一方面觀之,不允許生物檢體輸出境外,則相關生醫研究須移至國內方得進行,間接亦有促進我國生物醫學研究之進步之效,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資料跨國境流通是將來國際合作發展之趨勢之一,而在開放之同時,亦須兼顧國人隱私權之確保,爰規定資料國際傳輸應得主管機關個案核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避免第三人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時因不理解規定而受罰,課予生物資料庫設置者應於使用合約上載明前二項規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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