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規是說,要建立人體生物資料庫的機構,只有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可以申請,而且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者的資格、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審查標準、定期檢查、管理規定和其他應遵守的事項,都由主管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想建立人體生物資料庫,必須是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而且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遵守相關法規。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核、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訂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之條件限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及許可條件等有關生物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明訂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之條件限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及許可條件等有關生物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