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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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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要建立人體生物資料庫的機構,只有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可以申請,而且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者的資格、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審查標準、定期檢查、管理規定和其他應遵守的事項,都由主管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想建立人體生物資料庫,必須是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而且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遵守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0990107 制定)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核、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訂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之條件限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及許可條件等有關生物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90107 制定)

一、明訂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之條件限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者應具備之資格、申請程序及許可條件等有關生物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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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