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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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