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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
  2. 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二、已去連結之部分。 三、為查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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