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 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二、已去連結之部分。 三、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參與者有隨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之權利。 二、參與者退出時,為保障其資訊隱私權,於第二項規定設置者等對於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除經參與者書面同意、已去連結無法辨識參與者,或為查核必要而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保留之文件外,負有銷毀義務。所謂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文件,除同意書外,另如參與者行使退出權之相關文件等者。
一、第一項規定參與者有隨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之權利。 二、參與者退出時,為保障其資訊隱私權,於第二項規定設置者等對於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除經參與者書面同意、已去連結無法辨識參與者,或為查核必要而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保留之文件外,負有銷毀義務。所謂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文件,除同意書外,另如參與者行使退出權之相關文件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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