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 2 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 一、新設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財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病床及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淨值;設立或擴充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六十萬元之淨值。 二、醫療財團法人設立診所者,應有新臺幣一億元之淨值。 三、醫療財團法人設立醫院或診所及其後續擴充者,其土地、建物應以公允價值覈實計列,且應為自有。但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之土地、建物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醫療財團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第 2條明確規定了設立醫療財團法人以及設立診所的必要財產最低標準,並且針對不同類型的病床和診所設立分別訂定了淨值的要求。根據醫療法第 2條的規定,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病床及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淨值,對於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每床應有新臺幣六十萬元之淨值;至於設立醫院或診所的最低淨值標準則是新臺幣一億元。除了設立急性和慢性病床外,醫療財團法人在設立診所時,也有一定的最低淨值要求。 然而,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的相關案例,針對醫療財團法人必要財產標準的具體適用,除了根據法條規定外,還涉及到土地和建物的公允價值覈實計列的要求,並對租賃情況作出了限制。因此,在具體適用時需要參考司法判決和裁定,以獲得更具體的指導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