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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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