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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
  2. 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3. 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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