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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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呼吸治療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
- 2.前項呼吸治療紀錄,應指定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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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