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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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呼吸照護所,得視業務需要配置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心理師等醫事人員或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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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第7條的解釋如下:根據中央健保局「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居家呼吸照護所需視業務需要配置護理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心理師等醫事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考資料指出,護理之家在訴外人陳月娟擔任負責人時並未向原告申請居家照護之業務,因護理之家之健保給付並沒有法規或獨立之給付標準,蓋護理之家原先必須到各個家庭去實施居家照護,所以護理之家費用之給付為居家照護之費用,後來因應社會型態,而成立護理機構將各個居家照護之患者集中到護理機構之內,但護理機構並沒有獨立之給付標準,所以至今仍比照居家照護標準給付。這些資料顯示了護理人員和其他醫事人員在居家呼吸照護所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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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