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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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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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