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6 條(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之許可)
- 1.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規定,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屬事前准入管制,未許可不得設立或擴大規模。
Q · 開護理之家一定要先申請許可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護理機構的設置或擴充採事前許可制,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不是事後備查。重點在「擴充」二字:既有合法機構若要加床、增加樓層或擴大服務項目,同樣要重新申請許可。申請人資格、審查基準與撤銷廢止事由,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辦法訂定;機構能設哪些類型、空間與人力標準則由分類及設置標準規範。
白話解讀
想開一間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你以為流程是先租屋、裝潢、再去辦登記?順序錯了會白燒一大筆錢。第16條把關卡擺在最前面: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都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這不是事後備查,是事前的行業准入。注意「擴充」兩個字,你原本合法經營的機構,想多開幾床、多一層樓、增加服務項目,沒先申請許可一樣違法。更關鍵的是,申請人資格、審查基準、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廢止,全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用辦法訂死;而你能設什麼類型、要多大空間、配多少人力,則由「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決定。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真正卡你的不是這條文本身,而是它背後那兩本你還沒讀的子法。
法律定性
護理機構設置許可,指依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任何人設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等護理機構,或擴充既有機構之規模、樓層、床數、服務項目前,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前管制制度;申請人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事由及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定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屬事前許可制。
Q2開護理之家要先申請許可還是先登記?▾
先許可。設置許可是擺在開業登記與裝潢投資之前的閘門。
Q3擴充護理機構也要許可嗎?▾
要。加床、增樓、擴大服務項目的規模性擴充都須重新申請許可。
Q4有護理師執照就能開護理機構嗎?▾
不行。執照證明個人能執業,設置許可才准許機構存在,是兩道門。
Q5護理機構設置許可由誰核准?▾
由主管機關許可,分類及設置標準與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定之。
Q6未經許可設置護理機構會怎樣?▾
屬未經許可設置,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可處罰鍰,情節重大得勒令歇業。
Q7設置許可和開業登記差在哪?▾
第 16 條設置許可是准不准做這行;第 17 條開業登記是准了之後的開業程序。
Q8申請設置許可前要先準備什麼?▾
先研讀分類設置標準與許可辦法,確認建物用途、面積、人力達標再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設置許可 | 開業登記 |
|---|---|---|
| 規範條文 | 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 | 護理人員法第 17 條 |
| 解決的問題 | 准不准你做這個高度管制的行業(行業准入) | 獲准後的開業手續與執照核發 |
| 時間順序 | 最前面,投資與裝潢之前 | 取得設置許可之後 |
| 授權子法 | 分類及設置標準、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開業登記相關規定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