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6 條(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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