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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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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6 條
(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之許可)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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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
主管機關
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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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懲處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公會 §4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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