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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6 條(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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