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護理人員法第1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請改看第16至18條
護理人員法第15條已經立法者刪除,目前無任何法律效力。原本它承擔的護理機構設置相關規範,已被現行第16條(設置或擴充許可)、第17條(開業登記)、第18條(名稱使用核准)這一組規定吸收。要開設或查詢護理機構規範,應直接適用第16至18條,引用第15條不會產生法律效果。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這個條號現在是空的。護理人員法第15條已被立法者刪除,它原本承擔的功能,被現行第16條到第18條這一整組「護理機構設置、登記、名稱」的規定吸收。對今天想開護理機構、或正在查法規的人來說,真正有效力、要看的是後面那幾條,第15條只剩立法沿革上的一道痕跡,引用它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如左: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三、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機構服務對象。
(10812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考量護理照護光譜從出生到死亡,護理機構服務對象非侷限特定類型個案,爰刪除本條文,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 二、未來「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僅有產後護理之家訂有服務對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護理機構服務對象。
一、考量護理照護光譜從出生到死亡,護理機構服務對象非侷限特定類型個案,爰刪除本條文,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 二、未來「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僅有產後護理之家訂有服務對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