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4 條(護理機構之設置)
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置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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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14 條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照護需求、發揮護理人員執業功能,確立得設置護理機構。
Q · 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依護理人員法第 14 條,國家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需求、發揮護理人員執業功能,允許設置護理機構。居家護理所、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的法律身分都源自本條,但設置許可、業務範圍、收費標準等規定在後面的第 16 條以下配套條文。
白話解讀
你阿嬤出院那天,醫生說回家還要定期換鼻胃管、照顧傷口,但全家沒人會。後來來了一位居家護理師,定期到府處理,這背後的法律源頭就藏在這一條。它用很簡單的一句話宣告:為了不浪費醫療資源、為了照顧那些「出院了但還沒完全好」的人、為了讓護理人員的專業能延伸到醫院以外,國家允許設置「護理機構」。居家護理所、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這些你在長照體系裡看到的招牌,法律身分證都從這裡發出去。它本身不規定怎麼開、開了能做什麼(那是後面幾條的事),但它是整個護理機構制度的第一塊地基。沒有這一句,台灣的連續性照護體系在法律上就沒有立足點。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14 條為護理機構制度的授權性規範,揭示三項立法目的(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需求、發揮護理人員執業功能),確立國家得設置護理機構,是居家與機構式連續性照護體系的法律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nursing_institution | care_home |
|---|---|---|
| 機構性質 | 依護理人員法設置、有護理專業介入 | 偏重生活照顧、護理介入程度較低 |
| 設立依據 | 護理人員法第 14、16 條 | 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 |
| 收費核定 | 依第 21 條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 依各自主管法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介護保険法・健康保険法(訪問看護事業の指定)
🇰🇷 韓國의료법(의료기관 개설) / 노인장기요양보험법(재가급여기관)
🇨🇳 中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德國SGB XI / SGB V(ambulante Pflegedienste, häusliche Krankenpflege)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SSI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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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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