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護理人員法13護理人員執業處所登記之限制

快速跳轉

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護理人員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欲跨機構工作須依第 12 條辦理支援報准。

Q · 護理人員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登記執業嗎?

不行,登記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依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護理人員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不能同時在兩家醫療或護理機構辦理執業登記。但這只限制「登記」,不限制「工作」:若要合法在登記機構以外的地方提供護理服務,應依第 12 條辦理支援報准,而非重複登記第二處。

白話解讀

同時在兩家醫院掛名執業,聽起來像是能力強、搶手的象徵。但對護理人員,這條法律直接說:不行。你的執業登記處所,以「一處」為限。這不是建議,是硬規定。它的意思是,你不能左手在A醫院登記、右手在B診所也登記執業,主管機關只認你登記的那一個地方。很多想兼差賺外快的護理人員第一個念頭是「那我去登記第二個地方」,結果撞上這道牆。但牆的旁邊有一扇暗門:你想合法在別的機構工作,走的不是「再登記一處」,而是第12條的「支援報准」。搞懂這個區別的人,能合法多接工作;搞錯的人,要嘛違規兼差,要嘛白白放棄了賺錢機會。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為執業登記的處所限制規範,要求護理人員的執業登記只能設於一處。其管制對象是「執業登記」這項行政行為,目的在確立護理人員的主要執業歸屬與責任對應,並非禁止跨機構工作;跨機構服務由同法第 12 條的支援報准制度提供合法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白天上班、晚上去別的地方兼差,到底可不可以?

可以工作,但不能登記兩處。本條限定執業登記一處為限,第二處的合法工作要走第 12 條的支援報准。很多護理師卡在這裡,是把登記和兼差當成同一件事,實際上只要維持一處登記、再依規定報准支援,就能合法接第二份工作。

Q2我換工作的時候,新舊兩邊會不會同時掛名變成違規?

有可能,所以銜接很重要。離開舊機構要辦理執業登記註銷,搭配第 11 條的停業歇業報備,新機構再辦登記。交接期最容易出事,建議書面確認舊登記已註銷,再去新處報到,這個順序能保你乾淨。

Q3護理師可以在兩家醫院執業嗎?

登記只能一處。本條限定登記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第二處的合法工作要走第 12 條支援報准。

Q4護理人員法 13 條的一處為限是什麼意思?

你的執業登記全國只能設於一個機構,主管機關只認你登記的那一處。

Q5支援報准是什麼?

依第 12 條,在登記機構以外提供護理服務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的制度,是合法跨機構工作的出口。

Q6一處為限是禁止兼差嗎?

不是。管的是登記不是工作,可透過支援報准合法在第二處服務。

Q7護理人員想跨機構工作怎麼辦?

維持一處登記,要在他處服務時依第 12 條辦理支援報准,而非重複登記。

Q8護理師轉職執業登記怎麼銜接?

先向原機構辦理執業登記註銷(搭配第 11 條停業歇業報備),新機構再辦登記,避免兩處重疊。

Q9怎麼確認自己沒有重複登記?

向所在地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狀態,確認僅一處有效登記。

Q10被指重複登記怎麼處理?

釐清是否為交接期時間重疊,補辦註銷並備齊到職、離職、排班證明,收到處分 30 日內可提訴願。

Q11登記一處 vs 支援報准差在哪?

登記一處是固定的主要執業登記、全國限一處;支援報准是經核准的跨機構臨時服務、可多次辦理。

Q12重複登記 vs 合法兼差差在哪?

重複登記第二處直接違反第 13 條;經支援報准的跨機構工作則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登記一處(第13條)支援報准(第12條)
性質固定的主要執業登記經核准的跨機構臨時服務
數量限制全國僅限一處可多次報准多個機構
辦理對象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違反後果重複登記即違規未報准即支援屬違規

登記一處(第13條)

性質
固定的主要執業登記
數量限制
全國僅限一處
辦理對象
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違反後果
重複登記即違規

支援報准(第12條)

性質
經核准的跨機構臨時服務
數量限制
可多次報准多個機構
辦理對象
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違反後果
未報准即支援屬違規

立法沿革 1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護理人員執業管理,避免兩地登記執業,明定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為加強護理人員執業管理,避免兩地登記執業,明定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